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课程考试大纲
专业名称:法学(专升本)
专业代码:030101K
课程名称:人格权法(14098)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制定
2024 年 3 月
《人格权法》课程考试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
“人格权法”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专升本)的一门过程性考核课程。是法学专业专升本阶段的一门重要课程,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理论性。
(二)课程特点
本课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践应用性强:人格权法是调整公民人格利益的法律规范总称,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名誉权的维护、隐私权的保障等多个方面,具有很强的实践应用性。
2.理论深度大:人格权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多门学科有密切的联系和交叉,其理论深度较大,需要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和较高的思维能力。
3.涉及面广泛:本课程不仅涉及各种人格权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等基本理论,还涉及人格权的产生、行使、保护等实际问题,涵盖的范围广泛且复杂。
(三)课程目的
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人格权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和保护方法,提高学生对人格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为日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课程要求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如下:
1.认真自学:学生应当认真自学,理解人格权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对重点难点内容进行笔记整理。
2.积极参与交流讨论:学生应当积极参与交流讨论,与老师和同学交流自己的看法和心得,加深对人格权法的理解和掌握。
3.阅读参考书籍:学生应当阅读相关参考书籍,扩展知识面,了解人格权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
(五)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人格权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其他课程密切相关,如《宪法》《民法》《刑法》等。这些课程主要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和调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和保护原则;《民法》则从民事角度出发,对人格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刑法》则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对侵犯人格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惩处。在学习《人格权法》时,需要与这些课程进行横向比较和联系,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六)学习本课程应具备相应和相关的知识基础
学习《人格权法》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等。此外,还需要了解民法学、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应当注意积累法律实践经验,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实践水平。
(七)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人格权法》课程的重点是掌握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了解各种人格权的内涵和保护方法。难点在于如何理解人格权的本质和特征,如何处理人格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如何应对侵犯人格权的实际问题等。
为了解决这些难点,学生需要综合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理论,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学生还需要多进行课外阅读和知识积累,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和视野。此外,学生还需要注重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一)总目标
本课程内容分为总论和具体人格权两编,总论部分阐述人格权的一般理论,具体人格权部分则对《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各种人格权进行系统阐释。本课程的总考核目标在于使学生掌握人格权的一般理论框架与主要法律制度,具体章节与知识点考核层次要求见下。
(二)各章节目标与考核要求
第一编 人格权总论
第一章 人格权概论
【章节目标】
本章主要涉及本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对人格权作简要阐述。要求学生了解人格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历史;重点掌握人格权与人格的区别、人格权的基本性质以及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格权概念的发展
人格权的概念始于近代,随着人格利益的特定化,人格权客体的确定,人们才逐渐认识到,人格权和主体资格是不同的。人格是指主体资格,一般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对应,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人格权的特征
(一)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
(二)人格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四)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五)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六)人格权具有专属性
(七)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
第二节 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
一、人格权具有法定性;
1.人格权类型的法定化;
2.人格权课题与内容的法定;
3.人格权限制的法定;
4.权利外利益保护的法定;
5.人格权保护方式的法定。
二、人格权具有开放性
《民法典》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格权的开放性。
《民法典》对具体人格权的确认,也保持了开放性。
三、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
人格权的法定性与人格权的开放性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有机结合成为完整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
第三节 人格权的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的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除了法人之外的非法人组织,也享有某些人格权。
二、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利益具有无形性,不像财产利益那样具有有形性。人格利益与个人的人格具有密切联系,而且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人格利益主要满足个人的精神需要,而财产利益满足的是个人的物质需要。
三、人格权的内容
人格权的内容可以区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体现为权利人可以积极行使其人格权,而消极权能则体现为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第四节 人格权的分类
一、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确认了 10 项具体人格权,除上述权利之外,《民法典》第 1011 条所确认的人身自由权也应当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二、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1.权利位阶不同;
2.权利主体不同;
3.是否具有固有性不同;
4.物质性人格权是不得克减的基本人权;
5.权利客体不同;
6.侵害方式和损害后果不同;
7.救济方式不同。
三、自由型精神人格权、评价型精神人格权与标表型精神人格权此种分类方式是对精神性人格权所作的进一步细分。所谓自由型精神人格权,是人身自由、私生活自由等以个人的人身自由与精神自由为内容的人格权。自由型精神人格权又分为人身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评价型人格权又称为尊严型人格权,是指以名誉、荣誉等对权利人的特定评价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贞操权等。所谓标表型精神人格权,是指以姓名、肖像、名称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等。
第五节 人格权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和内涵
人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原则和观念,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权利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人权一旦转化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后,公民与国家机关都应受基本权利的约束。
二、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与联系
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两者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人权运动的发展必然促进人格权内容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人格权的勃兴也必然促进人权的发展。人格权不仅仅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在各项人权之中也应当居于首位。
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存在于内容、主体、表现形式、性质、保护方式等方面。
三、宪法确定的人权应当通过人格权具体化
宪法所确认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总体而言较为概括、抽象,必须借助人格权制度使其具体化,通过人格权法使其内容进一步充实,并且使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获得民法的切实保障。
第六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在权利的固有性方面不同
2.权利的主体不同;
3.权利的客体不同;
4.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5.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二)人格权保护规则参照适用于身份权
在法律适用中,法官首先应当考察有关身份权保护的规定是否缺乏,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身份权的保护才能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
二、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和财产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两类民事权利,各类民事权利基本上都是从这两类权利中延伸出来的,或者是这两类权利的具体化。
三、人格权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关联密切。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人格利益的注重始于对著作权的保护。一些国家的法律认为,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由于其涉及作者的人格尊严及作品的完整性,故其具有人格权特征。
【考核要求】
1.识记:人格权概念与特征、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与财产权、人格权与知识产权、自由型精神人格权、评价型精神人格权与标表型精神人格权。
2.掌握: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3.应用: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与联系、宪法确定的人权与具体化人格权。
第二章 人格权法概述
【章节目标】
本章对人格权法作简要阐述。要求学生了解人格权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重点掌握人格权法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联系、人格权法的性质、基本原则以及人格权法的渊源和体系。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法与人格权编
人格权法,是指确认和保护各项人格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格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人格权法不仅包括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范,也包括民法典其他各编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二、人格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人格权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格关系
(二)人格权法调整的是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人格权法调整的是以人格权的享有、保护和行使为内容而形
成的社会关系
(四)人格权编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对自身的关系
三、人格权法的特征
1.人格权法主要是权利法;
2.具有动态性;
3.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4.兼具普适性和本土性;
5.以维护人格尊严为根本价值。
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人格权法与民事主体制度
人格权法与民事主体制度的联系十分密切。一方面,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不同于权利能力,但又与权利能力关联密切。另一方面,人格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这本身也是为了促进个人自主性人格的释放。
二、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
一方面,在独立的人格权制度产生之前,对人格权的保护和救济主要是通过侵权法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人应主要通过侵权法获得补救。
三、人格权法与财产法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2.两者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3.责任形式不同;
4.发展历史不同。
四、人格权法与身份权法
人格权法和身份权法都属于人身权法的范畴,它们共同调整人身关系,但人格权法与身份权法仍存在一定区别,主要体现为:
1.调整对象不同;
2.调整方法不同;
3.责任后果不同。
五、人格权法与知识产权法
人格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关联密切,人格权早期是被视作著作权中的精神性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也与人格权的关系非常密切,甚至被称为著作人格权。不过,知识产权法和人格权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调整对象不同;
2.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3.责任方式不同。
第三节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格尊严原则
二、法定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合理限制原则
四、全面保护人格权原则
五、依法自主决定原则
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宪法》第 37 条、第 38 条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既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定的各项人格权的基本法依据,其本身也是人格权法的重要渊源。
二、《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范
总则编:第 109 条、第 110 条、第 111 条。
物权编:第 294 条。
合同编:第 506 条、第 731 条。
婚姻家庭编:第 1056 条、第 1057 条、第 1079 条。
继承编:第 1125 条。
侵权责任编:第 1167 条、第 1179 条、第 1180 条、第 1183 条、第 1194—1197 条、第 1254 条。
三、特别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除了宪法、民法典和民事特别法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之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也都有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一)司法解释
(二)指导性案例
第五节 人格权法的功能
一、确认权利功能
二、预防功能
三、保护功能
四、平衡功能
第六节 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人格权的发展
人格概念早在罗马法时代已经产生,但没有形成人格权的概念。
中世纪后期,欧洲兴起了文艺复兴运动,突破了传统的神权统治,人的观念首先被发现,人文主义被社会普遍接受,人格尊严和自由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与人格、人格权的概念逐渐形成。近代民法典并没有系统地规定人格权的内容。
20 世纪以后,由于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和科学技术水平的迅猛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个人人格尊严保护的重要意义。因而从世界范围看,保护人格利益、制定人格权法成为各国民法所共同面临的任务。现代民法中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1.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2.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面。
3.现代民法经历了从重视保护物质性人格权到同时注重保护精神性人格权的发展过程。
4.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
5.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日益重要。
6.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产生和发展。
7.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制度日益完善。
8.对人格权的救济更加完善。
二、我国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阶段:《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第二阶段:2009 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我国人格权保护
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阶段:2017 年《民法总则》的颁布,开启了人格权保护的新时期。
第四阶段:2020 年《民法典》的颁行。
第七节 人格权法的体系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
1.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2.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格尊严的原则,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3.充分回应了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4.是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5.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基本遵循。
二、人格权法的体系
(一)人格权法的形式体系
1.围绕调整对象构建体系内容;
2.采取总分结构构建体系框架;
3.列举具体权利,保持权益开放。
(二)人格权法的价值体系
人格权编的价值体系是以维护人的尊严展开的,可以说,人格尊严是整个人格权编的价值基础。一方面,人格尊严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具体人格权的规则设计应当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为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有利于保护新型人格权益。
【考核要求】
1.识记:人格权法与人格权编的概念、宪法中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范、特别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有关人格权的规范、西方国家人格权的发展、我国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2.掌握:人格权法的调整对象;人格权法的特征;人格权法与民事主体制度、侵权责任法、财产法、身份权法、知识产权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人格权法的功能;人格权法的体系。
3.应用:人格权法的渊源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第三章 一般人格权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了解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内容,并从人格权体系的角度区别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掌握一般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进而理解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法中所起的作用。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人格权,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而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基
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人格权益。一般人格权是具有权利集
合性特点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产生是人格权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它具有如下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2.包容和兜底性;
3.价值的导向性;
4.基础性和源生性。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1.权利创设基础功能;
2.价值指引功能;
3.兜底保护功能;
4.贯彻实施宪法的功能。
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一般人格权是与具体人格权相对应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既是各种人格权利的概括,也是各种具体人格权产生的基础。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1.权利创设基础功能;
2.价值指引功能;
3.兜底保护功能;
4.贯彻实施宪法的功能。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两方面的内容。
1.人身自由
(1)身体活动的自由;
(2)自主决定;
(3)精神活动的自由。
2.人格尊严
在民法中,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石。现代人格权法的构建应当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中心而展开。马克思主义倡导人的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人。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
一、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条件
必须发生侵害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包含的合法的人格利益的行为;新型人格利益体现了人格尊严等价值;不能依法类推适用具体人格权。
二、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
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对其救济方式和其他人格权并没有特殊之处。在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既可以依据人格权编关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获得救济,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则获得救济。
【考核要求】
1.识记: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内容的具体内涵。
3.应用: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条件、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
第四章 特殊人格利益的保护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以及英烈人格利益三种特殊人格利益的保护,应结合民法总论的民事权利能力知识、公益诉讼知识等加以理解。理解特殊人格利益保护中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区别以及二者的范围。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胎儿人格利益
一、胎儿应当享有人格利益
在比较法上,各国(地区)的民法普遍承认,胎儿虽然没有出生,但其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应当受法律保护。保护胎儿的人格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与人格权的保护不可分割。一方面,目前,医学上认为胎儿可以成为生命体的观点,已经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另一方面,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难以完全通过对其母人身权益的保护来替代。
二、胎儿的人格利益
1.健康利益;
2.生命利益。
三、人体胚胎的保护
从比较法上来看,有的国家法律对胎儿的保护可以扩大到对胚胎的保护,还有的规定可以将胎儿的保护时间提前到受孕时。人体胚胎不同于胎儿,但鉴于人体胚胎将来可能孕育成生命,因此,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予以保护。人体胚胎应当适用有关生命尊严的规则予以保护。
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一、死者人格利益及其保护概述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的
区分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性质
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性质,历来存在两种观点:权利说。此种观点认为,死者也享有人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利益说。此种观点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消灭,不可能享有民事权利,死者人格利益只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
1.死者的姓名;
2.死者的肖像;
3.死者的名誉、荣誉;
4.死者的隐私利益;
5.死者的个人信息;
6.遗体等利益。
四、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
1.私益:损害死者近亲属;
2.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机关。
五、关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请求赔偿财产损害;
3.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侵害人格权的禁令。
第三节 英烈人格利益
一、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概述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具有特殊性,其保护目的具有特殊性
二、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利益;
2.侵害了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项人格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
(一)请求权主体
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检察机关
(二)责任形式
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
【考核要求】
1.识记:胎儿的人格利益范围、人体胚胎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
2.掌握:死者人格利益的性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之特殊性。
3.应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
第五章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理解人格利益许可使用的法理以及可以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之范畴,掌握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人格利益许可使用概述
一、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利益
1.有利于回应社会发展需求;
2.有利于保护个人人格尊严;
3.进一步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
4.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二、人格利益许可使用的方式
1.以单方意思表示所作出的许可;
2.以合同方式所作出的许可。
第二节 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
一、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
1.姓名;
2.名称;
3.肖像;
4.隐私和个人信息;
5.其他人格利益。
二、不得许可使用的人格权益
不得许可使用的人格权益主要包括:
1.依法不得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
2.依据人格权益的性质不宜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
(1)生命、身体、健康;
(2)某些纯粹精神性的人格权。
第三节 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责任
一、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权利人遭受一定精神损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 1183 条请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对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还必须借助传统的财产损害赔偿方法。
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
在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人格权进行利用的情形下,权利人也可能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害,为全面救济受害人,应当适用获利返还制度,以积极救济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确立标准有:
(一)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二)按照获利数额赔偿
(三)法院酌定标准
【考核要求】
1.识记: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不得许可使用的人格权益之范围。
2.掌握:民事主体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利益的意义。
3.应用:人格利益许可使用的方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第六章 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人格权的行使原则以及人格权行使的限制,重点理解人格权合理使用规则以及人格权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人格权的行使
一、必须依法行使
二、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权利人有权依法自主行使人格权
四、不得滥用权利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第二节 人格权的限制
一、人格权限制概述
人格权限制,是指基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对人格权的内容和行使进行的必要限制。法律上对人格权的限制主要是基本如下理由:
1.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2.基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3.为了维护生命、身体、健康等利益的需要;
4.保障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等目的的需要而在未得到权利人同意的情形下,对他人的人格利益的使用。
(一)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二)合理使用是对人格权的一种法定限制
(三)人格利益合理使用的范围
1.姓名、名称;
2.肖像;
3.个人信息;
4.其他人格利益。
(四)行为人使用不合理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 999 条,“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不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包含如下两方面要件。
1.行为人使用不合理
2.因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
三、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必要性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有一个界限,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界定。一是要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二是要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是否涉及个人的核心隐私。
(二)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
1.对纯粹私人领域的侵害;
2.对公众人物私密空间的侵害;
3.为了商业目的而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隐私等将构成侵权;
4.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
第三节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一、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冲突
(一)人格权与财产权冲突的具体体现
近代大陆法民法一直存在一种重财产权轻人身权的现象,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以财产法为中心”的倾向,或者说出现“泛财产化”倾向。
(二)人格权与财产权冲突的处理原则
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格权,特别是在财产权与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格权。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人格权优先的规则。在具体确定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优先保护顺序时,应当考虑适用比例原则。
二、人格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和著作权的冲突方面,因为
专利权和商标权主要是财产性权利,较少涉及人格权问题。
【考核要求】
1.识记:人格权的行使原则、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2.掌握: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冲突、人格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3.应用: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情形、人格权与财产权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七章 人格权的保护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人格权的保护规则,重点掌握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请求权的性质以及类型,了解人格权禁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人格权保护概述
一、人格权保护概述
人格权的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和其他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根据宪法的规定,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许多保护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人格权保护具有如下特点:
1.保护人格权益的全面性;
2.保护方式的独特性;
3.保护方式的多样性;
4.有效协调各种价值的冲突;
5.注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结合。
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一)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受害人有权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人格权请求权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有权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人格权请求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人格权请求权附随于人格权,是人格权效力的直接体现。
2.人格权请求权旨在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采取预防与保护措施。
3.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
4.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5.人格权请求权的效力作用决定了其可适用于未构成侵权的情形。
二、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一)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必要性
(二)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
(三)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赔礼道歉。
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责任应当与侵权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的强制执行为了解决上述责任方式执行中的困难,《民法典》1000 条第 2款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一、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对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作出规定,对于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有效预防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通常仅适用于情况紧急的侵害行为;
2.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形;
3.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4.禁令的效力具有多样性。
二、禁令制度的功能
禁令不仅具有预防损害的功能,还有救济的功能。
三、侵害人格权的禁令性质上属于实体法上的禁令侵害人格权禁令,是人格权请求权发生作用的方式之一,性质上属于实体法上的禁令。也就是说,与程序法所规定的禁令制度不同,禁令的适用与诉讼程序的适用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
(一)禁令不同于诉前保全制度
(二)禁令不同于先予执行
(三)禁令不同于停止侵害
四、侵害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
1.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
3.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
4.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相关侵害行为;
5.禁令的申请程序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五、禁令与民事责任形式的并用
禁令不是民事责任方式,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在最终的裁判中确定,而禁令本质上是一种保护措施,而不是民事责任,不需要在最终的裁判中确定。通常,在申请禁令的情形下,其效力只具有暂时性,可能不具有终局性。禁令的适用条件也不同于民事责任形式,禁令与民事责任的功能也存在差别。
六、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力
(一)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果
禁令发出之后,可能会产生如下两种效果:
1.终局性效果;
2.临时性效果。
(二)禁令的失效
在如下情况下,禁令将失去效力:
1.法院撤销禁令;
2.终局裁判生效后自动失效。
(三)错误申请人格权禁令的法律后果
错误申请人格权禁令的,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侵权中的运用
一、《民法典》第 998 条采纳动态系统论的原因
动态系统论与传统的构成要件论在认定责任方面的区别表现在:是否以构成要件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不同。
相较于构成要件系统而言,动态系统论考虑的因素更为宽泛,更具有灵活性与开放性,从而可以适应复杂情况下的公正需要。
二、动态系统论在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的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 998 条规定,动态系统论在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的适用包含两项规则:
(一)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不适用动态系统论
(二)依据法律规定的因素进行考量
1.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
2.影响范围;
3.过错程度;
4.行为的目的;
5.行为的方式;
6.行为的后果。
(三)强化裁判说理义务
整个动态系统论的运用,本身是一个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更应当是一个说理论证过程,法官应当阐明其是如何考虑法定的因素,这些因素是否成立,对这些因素如何综合考量,是否采纳比例原则;对于特定责任形式的采取,是否考虑了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多种因素,等等。
【考核要求】
1.识记: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禁令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典》第 998 条采纳动态系统论的原因、动态系统论在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的适用。
2.掌握:《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格权保护的特点、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人格权禁令的功能和性质。
3.应用:人格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侵害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禁令与民事责任形式的并用、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力。
第八章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主要结合民法学中的侵权责任一般原理进行理解。重点理解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类型,以及各种民事责任的适用情形和赔偿范围。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概述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与人格权的保护不完全相同,责任是保护人格权的一种方式,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侵害人格权的责任具有如
下几个特点。
1.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2.各种责任方式的选择
3.兼具预防与保护的双重功能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所谓的损害赔偿一般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即使是对人身的侵害也要转化为财产损失。因此,一般损害赔偿仅指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财产损害。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的特点在于:
1.它是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方式,通常必须是侵害人格权而导致受害人财产遭受损害。
2.具有财产性。
3.在功能上主要具有补偿性。
4.具有非专属性。
二、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如下内容:
1.医疗费;
2.护理费;
3.交通费;
4.营养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7.误工损失。
三、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一)按照实际遭受的损失赔偿
(二)按照获利数额赔偿
(三)法院酌定标准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确切而言,它是针对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特点在于:
1.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遭受的精神痛苦、肉体痛苦等进行补救的方式。
2.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损所引发的精神痛苦的补救。
3.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以侵权为基础而请求的损害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制裁,其功能具有多重性。
(二)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
1.赔偿的前提不同;
2.赔偿目的不同;
3.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不同;
4.计算方法不同;
5.是否存在法定的赔偿限制不同;
6.过错对损害赔偿的影响不同。
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适用于侵权案件
(一)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适用于侵权纠纷
(二)精神损害赔偿例外情形下适用于违约纠纷
《民法典》第 996 条规定适用条件:
1.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
2.适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3.非违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 1183 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三点。
(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二)须有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
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5 条的规定,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考核要求】
1.识记: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精神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区分。
3.应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侵害精神性人
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
及适用的条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二编 具体人格权
第九章 生命权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而理解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之内容、与其他人格权存在的区别。领会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及其范围。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生命权概述
一、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可以被描述为保持个人身体存活的权利。生命权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基本人权,也被认为是第一人权。整个法律都要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为首要任务。生命权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处于最基础性的地位。
二、生命权的特征
1.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性;
2.生命权具有固有性、专属性和绝对性;
3.生命权具有不可克减性;
4.生命权具有平等性;
5.生命权主要具有消极防御性;
6.生命权的救济方式具有特殊性。
第二节 生命权与其他人格权
一、生命权优先于其他人格权
生命权是最高的法益,它应当具有优先于其他人格权的效力。
二、生命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一)生命权与身体权
二者在权利的课题、内容上存在不同;
二者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上存在不同。
(二)生命权与健康权
二者权利内容和客体不同;
在遭受侵害时的请求主体不同;
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同。
(三)生命权与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作为“人”所应当受到的社会和他人的尊重。
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方面,人格尊严以生命的存续为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对他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必然包含了对生命的尊重。
第三节 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安全受法律保护
(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三)依法享有生命利益的权利
第四节 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义务
二、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1.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故意杀人未遂等,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包括基于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2.实施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
3.侵害他人生命尊严的行为。
三、请求权主体
具体而言,在侵害生命权的情况下,存在双重受害人,即死者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四、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形式
1.财产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考核要求】
1.识记: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生命安全、生命尊严、生命利益的内涵。
2.掌握:生命权优先于其他人格权的原则、生命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区别、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义务。
3.应用: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权请求权主体、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十章 身体权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身体权的相关理论和法律制度,重点掌握身体权的内容,了解性骚扰的相关规定,结合相关案例掌握侵害身体权的法律后果。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身体权概述
一、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在法律上确认独立于健康权的身体权,有利于加强对个人人身权利的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一起构成了完整的物质性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只有确认和保护身体权,才有利于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和人身的安全。
二、身体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固有性;
3.客体的二重性;
4.内容的有限自主决定性;
5.具有绝对性。
第二节 身体权和其他权利
一、身体权与生命权
二、身体权与健康权
三、身体权与肖像权
四、身体权与隐私权
第三节 身体权的内容
一、身体完整权
二、行动自由权
三、依法自决权
1.患者知情同意权。
2.依法捐献人体器官:
(1)出于捐献者的真实意愿;
(2)无偿捐献;
(3)捐献行为不能以造成捐献者身体的重大损害为代价;
(4)捐献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无偿献血。
第四节 身体完整权
一、概述
身体完整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维护其对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身体的完整不仅表现为维护自己身体主体部分的完整,还包括肢体、器官等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完整。
二、禁止对身体的非法利用与处分原则
对身体器官不得买卖、克隆,器官移植等身体处分措施也需要依
法进行,具体来说:
(一)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
(二)禁止买卖遗体
(三)禁止进行非医疗性器官克隆
(四)禁止从事非法的人体试验活动
(五)禁止有偿代孕行为
三、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的底线规则
(一)从事人体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类型
1.与人体基因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2.与人体胚胎相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3.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具有相当性的其他医学和科研活动。
(二)设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底线规则的意义
1.与人体基因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2.与人体胚胎相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3.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具有相当性的其他医学和科研活动。
(三)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底线规则的内容
《民法典》第 1009 条所确立的底线规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底线规则的合法性是指医学科研活动的开展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四)违反《民法典》第 1009 条规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 1009 条是一个不完全规范,并未直接规定违反本条义务所产生的相应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该条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确定违反该条的责任应当结合《民法典》的其他规则,或其他法律规则加以确定。
第五节 行动自由权
一、行动自由权概述
行动自由权,是指自然人的人身免受非法限制、强制、拘禁、拘束、干涉或妨碍等限制,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从事各种活动,并禁止他人非法搜身等权利。在我国《民法典》中,行动自由权有双重含义:
1.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2.身体权的内容。
行动自由作为身体权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的确定性;
3.人身专属性;
4.依法自主决定;
5.权利限制的法定性。
二、行动自由权与相关权利
(一)行动自由权和身体完整权
(二)行动自由权与健康权
(三)行动自由权与隐私权
三、行动自由权的具体内容
(一)禁止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的权利
(二)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权利
第六节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一、性骚扰的概念和特征
性骚扰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图像等具有以性为目的的、违背他人意愿的骚扰行为。
二、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 1010 条,构成性骚扰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一)必须是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二)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三)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
(四)行为人一般具有故意
三、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
(一)预防措施
(二)投诉、调查机制
(三)处置机制
第七节 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身体权的义务
二、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的行为
1.殴打;
2.非法切除、买卖他人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
3.不当手术致他人身体部位受损;
4.性骚扰;
5.侵害他人人身自由;
6.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7.其他侵害他人行为自由的行为。
三、侵害他人身体权的民事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考核要求】
1.识记: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身体完整权的概念、行动自由权的概念、性骚扰的概念和特征、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的行为。
2.掌握:身体权与相关人格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身体权的内容、禁止对身体的非法利用与处分原则、行动自由权的具体内容、行动自由权与相关权利。
3.应用: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的底线规则;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侵害他人身体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健康权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理解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并重点掌握健康权的内容、侵害健康权的行为类型,明晰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健康权概述
一、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在比较法上,“健康权”一词并非典型的民事权利,而主要是指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享有能达到一定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二、健康权的特点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利益,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3.健康权具有平等性和固有性;
4.具有绝对性;
5.健康权是一种物质性的人格权。
第二节 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内容也具有独特性。明确健康权的内容,对于确定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区分健康权与其他人格权,都具有重要意义。健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健康享有权;
2.健康维护权。
第三节 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
一、健康权与生命权
健康权与生命权具有密切的联系,健康受到侵害,生命必将受到威胁,但健康权不同于生命权:一方面,生命权不仅是自然人的人格权,而且是自然人作为主体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在侵害生命权的情形下,直接受害人无法主张权利,而只能由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损害的间接受害人主张权利;而在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并不受影响,其有权直接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健康权与身体权
健康权与身体权都属于物质性人格权,侵害身体权往往也会发生侵害健康权的后果,在比较法上,也有学者将健康权归入身体权的范畴。其与身体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客体不同;
2.遭受侵害的方式不同;
3.损害后果不同。
第四节 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健康权的义务
二、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
1.从事殴打等人身伤害行为;
2.其他非直接或非暴力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3.劳动者因工作环境恶劣而患职业病也会对其健康权造成侵害;
4.采用威胁、恐吓、虐待等方式,使他人产生精神损害。
三、侵害他人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1.财产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考核要求】
1.识记:健康权的概念与特点、不得侵害他人健康权的义务。
2.掌握:健康享有权;健康维护权;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的联系与区别。
3.应用: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侵害他人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姓名权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姓名权的相关法律制度,重点理解姓名权的概念与特征、姓名权的内容与行使、姓名权的扩张保护,结合相关案例掌握侵害姓名权的法律后果。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姓名权概述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是指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是自然人在社会中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和代号。姓名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
2.客体是姓名利益;
3.属于标表性的人格权;
4.包含了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第二节 姓名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一、姓名权与名誉权
二、姓名权与署名权
三、姓名权与个人信息
第三节 姓名权的内容
一、姓名决定权
二、姓名使用权
三、姓名变更权
四、自然人姓名选取的规则
(一)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二)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三)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五、自然人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应当依法登记
(一)姓名命名的登记
(二)姓名变更的登记
第四节 姓名权的行使
一、姓名权行使的概述
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但权利人行使姓名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
二、姓名权行使的基本规则
1.自然人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时,负有使用其在户籍本和身份证
上记载的正式姓名的义务;
2.不得滥用姓名权;
3.个人使用自己姓名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恶意与他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混淆;
4.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五节 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
(1)干涉养子女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
(2)干涉被监护人决定和使用其姓名;
(3)干涉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3.假冒他人姓名;
4.侵害姓名权的其他行为。
二、侵害姓名权的责任
见《民法典》第 1182 条。
第六节 姓名权的扩张保护
一、姓名权的扩张保护概述
《民法典》第 1017 条确立了姓名权的扩张保护规则。
二、笔名、艺名、网名等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2.与个人身份具有稳定的对应性;
3.他人的使用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
三、对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可参照姓名权的保护规则
1.笔名、艺名、简称等不能等同于本名和名称;
2.在笔名、艺名、简称等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姓名权的规则向行为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3.姓名权的部分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笔名、艺名、简称等的保护。
【考核要求】
1.识记:姓名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的概念。
2.掌握:姓名权与名誉权、署名权、个人信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姓名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姓名权的扩张保护之概念。
3.应用:自然人姓名选取的规则;自然人姓名登记制度;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类型、侵害姓名权的责任;笔名、艺名、网名等受法律保护的条件;对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参照姓名权的保护规则。
第十三章 名称权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名称权的主要规则,重点掌握名称权的主体、名称权的内容以及名称权的保护规则,掌握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以及法律责任。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名称权概述
一、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依法享有的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1.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
2.名称权的客体是名称利益;
3.名称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4.名称权具有专有性;
5.名称权具有标表性;
6.名称权具有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
二、商号与名称
商号又称字号,它是商业主体依法申请登记、用以表示自己营业的名称,亦即商业主体在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其与姓名权存在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是否需要登记不同;
4.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同。
三、名称的简称
名称的简称,是指法人和非法人名称的简要称呼,也可以说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缩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简称,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参照适用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名称权的内容
一、名称使用权
二、名称变更权
三、名称转让权
四、名称许可使用权
第三节 名称权与相关权利
一、名称权与姓名权
二、名称权与财产权
三、名称权与商标权
第四节 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一、公法上的保护
公法上的保护主要是指国家采取行政手段禁止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在我国,对名称权也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适用予以保护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也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二、民法的保护方法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确认名称权,并通过各种方法对名称权予以
保护。在侵害名称权构成侵权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1.干涉;
2.盗用;
3.假冒;
4.其他行为。
(二)侵害名称权的责任
在名称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其名称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在名称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行使人格权请求权;
2.赔偿损失。
【考核要求】
1.识记: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名称与商号的区别。
2.掌握: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名称许可使用权的概念与内涵;名称的简称保护规则。
3.应用:名称权与姓名权、财产权、商标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名称权的公法、民法上的保护方法之间的区别。
第十四章 肖像权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并重点理解肖像权的内容,对肖像权的许可使用、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进行重点掌握,同时了解肖像权的扩张保护,尤其是对自然人的声音进行保护。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肖像权概述
一、肖像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 1018 条第 2 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该条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肖像的概念和内涵。《民法典》上述关于肖像概念的规定放弃了“以面部为中心”说,而转向“可被识别性”说。肖像具有如下特征。
1.个体性;
2.载体性;
3.客观再现性;
4.外部形象性;
5.可识别性;
6.人格性。
二、肖像权的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以肖像利益为客体;
3.是标表性的精神性人格权;
4.是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排他性权利;
5.具有人身专属性。
第二节 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权在内容上应包括以下五项权能: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3.肖像公开权;
4.肖像许可使用权;
5.禁止侵害权。
第三节 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一、肖像权与名誉权
尽管名誉权和肖像权存在密切关联,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内容不同。
二、肖像权与隐私权
肖像本来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附着于身体的肖像,二是再现后的形象。肖像权和隐私权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
2.肖像权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财产利益;
3.侵害方式不同。
三、肖像权与著作权
从人格权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肖像权在立法上的确立,最初就是以限制作品传播的方式出现的。从比较法上看,肖像权在许多国家不是规定在民法典中,而是由著作权法确认的。但肖像权和著作权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保护的基点不同。第二,人身专属性不同。第三,保护方式不同。
第四节 肖像权的扩张保护
肖像权的扩张保护,是指对于某些具有可识别性的人格利益通过类推肖像权的保护方法来加以保护。许多具有可识别性的人格利益在性质上并不属于肖像,但与肖像权关系密切,如个人特有的肢体动作、特有的外在形象等,此类人格利益的保护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二是通过类推适用肖像权的保护方式加以保护。
肖像权的客体不仅仅限于照片,还包括其他通过一定的载体再现出来的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具体来说可以包括如下几种:
(一)漫画形象;
(二)素描、油画形象;
(三)雕像;
(四)游戏中的形象;
(五)表演形象等个人形象;
(六)人体部分的形象;
(七)集体肖像的保护。
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
一、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肖像许可使用,是指权利人通过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其肖像。
一般认为,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当事人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许可人是肖像权人;
2.许可利用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3.许可期限应当进行一定限制;
4.许可使用的方式;
5.许可使用合同不具有可转让性;
6.许可使用合同是不要式的。
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民法典》第 1021 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在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时,也要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采用类推或扩张适用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的方法作出对肖像权人不利的解释。
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
(一)未明确约定期限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
(二)明确约定期限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
四、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规定
(一)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规定的原因
(二)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范围
1.姓名;
2.隐私;
3.个人信息;
4.个人声音;
5.死者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
(三)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节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一、《民法典》放弃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 1019 条,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区分两种情况。
(一)采取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
他人的肖像权
(二)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免责事由: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二)肖像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四、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损害赔偿
第七节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
一、声音是一种人格利益
二、声音利益的特征
1.声音利益的主体是自然人;
2.声音利益的客体是声音:
(1)具有身份识别性;
(2)具有可模仿性;
(3)可记载性和传播性。
3.声音利益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权益;
4.声音的侵害往往伴随其他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5.声音利益无法被其他人格权益所涵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声音利益的保护可参照肖像权的规定
【考核要求】
1.识记:肖像的概念和特征、肖像权的五项权能、肖像权与其他相关人格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掌握: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声音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的概念和特征、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类型。
3.应用:对于某些具有可识别性的人格利益通过类推肖像权的保护方法来加以保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规定的情形、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对声音利益的保护可参照肖像权的规定。
第十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名誉权和荣誉权的相关制度,重点掌握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侵害名誉权的情形以及抗辩事由,并结合案例了解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后果。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
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一般认为,名誉是对个人客
观的、良好的、综合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具有如下特点:
1.社会性;
2.美誉性;
3.客观评价性;
4.综合性;
5.特定性;
6.时代性。
二、名誉权的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
2.客体是名誉利益;
3.内容具有综合性;
4.非财产性;
5.专属性。
第二节 名誉权的内容
一、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享有权;
2.名誉保有权;
3.名誉维护权。
二、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名誉感
第三节 名誉权与相关权利
一、名誉权与荣誉权
二、名誉权与身体权
三、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第四节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从《民法典》第 1024 条第 1 款规定来看,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侮辱、诽谤以及其他方式。
(一)侮辱行为
(二)诽谤行为
(三)其他毁损名誉的行为
二、侮辱、诽谤等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
三、侮辱、诽谤等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第五节 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
一、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概述
《民法典》第 1027 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文学、艺术作品侵权的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
2.行为方式的特殊性;
3.作品内容具有违法性。
二、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侵害他
人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通常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第六节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
一、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的特殊性
信用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受并支配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权,或者说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所具有的经济活动及其能力的良好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二、区分信用信息处理关系与信用评价关系
三、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
四、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责任
(一)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行为
(1)散布有损他人信用的不真实信息
(2)假冒行为
(3)对他人的信用状况进行非法评价
(4)对信用记录的错误记载
(5)对错误信用信息拒绝更正,以致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
(二)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保护
权利人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依据《民法典》第 1029 条,权利人有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的权利,以维护其信用利益。具体而言:
(1)异议提出权;
(2)更正请求权;
(3)删除请求权;
(4)其他措施。
第七节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一、合理使用
二、依法行使权利
三、受害人的同意
四、第三人的过错
五、公正的评论
六、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八节 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一、对名誉权的特殊保护
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财产损害,则权利人也有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人格权编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方式具有
一定的特殊性。
1.注重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
2.注重运用禁令制度;
3.注重运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
4.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作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九节 荣誉权
一、荣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自己所获得的以及可能获得的荣誉称号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荣誉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是荣誉;
3.荣誉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获得相关荣誉;
4.荣誉权本质上是民事主体对其良好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二、荣誉权的性质
荣誉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独立的人格权
三、荣誉权不同于名誉权
荣誉权与名誉权具有密切联系,这主要表现在对荣誉权的侵害将会直接导致主体的名誉毁损。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权利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取得的方式不同;
4.评价主体不同;
5.消灭方式不同。
四、侵害荣誉权的法律责任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
2.错误记载民事主体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3.非法阻止他人取得荣誉;
4.非法侵害他人荣誉。
【考核要求】
1.识记: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荣誉权的概念和特征、荣誉权的性质、名誉权的内容、名誉权与相关权利。
2.掌握: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的类型、荣誉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
3.应用: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隐私权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隐私权的概念和内涵,并能够将其与其他相关民事权利相区别,重点掌握隐私权的内容及其限制,并对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解。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隐私和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的概念和内涵
依据《民法典》第 1032 条第 2 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内容极为纷繁复杂。这一概念不仅揭示了隐私的概念,而且明确了其具体内涵。
(一)私人生活安宁
(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
(四)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
二、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隐私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2.客体是隐私利益;
3.内容主要包括享有、维护等权利;
4.隐私权与人格尊严具有密切关联;
5.隐私权属于绝对权;
6.具有可克减性。
三、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严格地说,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存在明显区别:
1.客体不同;
2.内容不同;
3.侵害的方式不同;
4.免责事由不同。
四、我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隐私权与其他相关人格权
一、隐私权与名誉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关系非常密切。因为侵害隐私权常常也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侵害。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权利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侵害方式不同;
4.抗辩事由不同;
5.救济手段不同。
二、隐私权与肖像权
隐私权与肖像权具有密切联系,一些没有将肖像权确立为独立人格权类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大多规定公开个人肖像能够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隐私权与肖像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客体不同;
2.侵害方式不同;
3.损害后果是否可恢复不同。
三、隐私权与身体权
隐私权与身体权也会发生一定的联系,因为个人身体的隐秘部位和身体特征也构成隐私的一部分,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与身体权不同,身体权属于物质性的人格权,而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因为隐私观念源自人们的精神生活,且全面体现了个人的自由、安全和尊严,而且其不依赖于身体等一定的物质载体,身体权是与生俱来的。隐私权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随着社会活动的扩大和社会交往而不断增加的。
第三节 隐私权的内容
一、隐私享有权
隐私享有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到他人的非法披露和公开,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披露他人隐私。
二、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隐私权受到侵害之后,权利人可以基于隐私维护权而提出相应的请求,其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要求其不得非法收集、散布个人隐私。二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三、隐私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隐私权人有权利用自己的隐私,以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利用包括允许他人收集个人资料和利用个人隐私两方面。
四、隐私公开权
隐私公开权,是指隐私权人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有权公开自己的隐私,此种公开既可以是向特定人公开,也可以是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方式可以是由自己亲自公开,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公开。从性质上说,隐私公开是隐私利用权的一种,基于其重要性,也可以单独作为隐私权的一种权能。
第四节 隐私权的限制
一、隐私权限制的基础
隐私权的限制,是指隐私权的内容和行使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等限制。一方面,隐私权的范围应当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限制;另一方面,隐私权的行使也会受到限制。
隐私权的受限制性是与隐私权的可克减性联系在一起的。隐私权的可克减性为隐私权的限制提供了可能。
二、隐私权限制的具体事由
基于如下原因,可以对个人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1.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
2.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3.公民依法行使知情权;
4.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
5.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6.公众人物。
第五节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
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免责要件:法律另有规定和权利人明确同意
三、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在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在权利人遭受损害的情形下,其有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人格权请求权;
2.侵权请求权。
【考核要求】
1.识记:我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隐私的概念和内涵、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隐私权与名誉权、肖像权、身体权之间的区别;隐私权限制的基础、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3.应用:隐私权限制的具体事由、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以及免责要件。
第十七章 个人信息保护
【章节目标】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重点了解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其与隐私权的界分,掌握个人信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目标】
第一节 个人信息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
个人信息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性;
(2)人格利益性;
(3)可识别性;
(4)集合性。
二、个人信息的范围
《民法典》第 1034 条第 2 款中规定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三、个人信息的分类
(一)敏感个人信息和非敏感个人信息
(二)已识别的个人信息和可识别的个人信息
(三)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与识别个人行踪的信息
(四)公开的个人信息和非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二节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分
二者确实存在交叉重合关系。《民法典》在第 1032 条关于隐私权概念的规定中,已经明确提出了私密信息的概念,并将其作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敏感信息处理的特殊规则,其实,敏感信息大多属于私密信息。虽然如此,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需要通过特别立法予以规范和保护。
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保护的关系
隐私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是一项人格权益,在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时,《民法典》上存在区别:
1.二者对损害的要求不同;
2.二者所体现的价值理念不同。
第三节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一、知情权、决定权
二、查阅、复制权
三、提出异议权、更正权、补充权
四、删除权
五、可携带权
六、解释说明权
第四节 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一、个人信息处理的概念
个人信息的处理是对于已经收集的信息进行使用、加工、传输、
提供、公开等行为。在比较法上,涉及处理的概念有两种模式:
1.处理包括收集行为;
2.区分收集与处理。
二、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知情同意原则
(三)合目的性原则
(四)必要性原则
(五)公开、透明原则
(六)质量保障原则
三、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一)取得该信息主体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充分尊重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
(三)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告知
(四)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五)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正
(六)公共场所收集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节 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一、保障信息安全
二、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三、定期合规审计义务
四、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五、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六节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如下特别规定:
1.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个人信息;
2.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3.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国内储存;
4.保密义务。
第七节 敏感个人信息
一、敏感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密切关联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第 1 款,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应当采纳如下标准。
1.人格尊严标准
2.人身、财产安全标准
3.未成年人标准
二、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特定目的+单独同意”规则
(一)符合特定目的规则
(二)符合单独同意规则
第八节 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一、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在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采取多重保护的模式,虽然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我国刑法、行政法等都已经规定了有关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二、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
从实践来看,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
2.行为人未经他人许可而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3.非法加工、修改他人个人信息;
4.非法泄露、传播他人个人信息。
三、侵害个人信息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了强化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在《民法
典》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特殊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具体而言:
1.确立了多层次的责任体系;
2.确立了侵害个人信息的过错推定责任;
3.确立了损害赔偿责任;
4.引入了侵害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四)损害赔偿
在行为人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编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一是赔偿财产损失,二是赔偿精神损害。
【考核要求】
1.识记: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的分类、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
2.掌握: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分、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方式、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敏感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
3.应用: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特定目的+单独同意”规则、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及其方式。
三、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关于“考核要求”中有关提法的说明
在大纲的考核要求中,提出了“识记”“掌握”“应用”三个能力层次的要求,它们的含义是:
1.识记:要求学生能够记忆规定的有关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并能够领会和理解规定的有关知识点的内涵和外延,熟悉其内容要点和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作出正确的解释、说明和阐述。
2.掌握: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课程中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知识点,正确理解和记忆相关内容的原理、方法和步骤等。
3.应用: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二)考试方法和时间长度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1.本课程试卷满分为 100 分,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60 分为及格。
2.本课程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自学教材
本课程使用教材为:《人格权法》,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 年版。
(四)自学方法的指导
考生在学习本课程之前,应先行学习法理学、宪法、民法等相关课程的内容,为本课程的学习打下基础。建议在紧密结合课程大纲的前提下,采用教材阅读与课程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自学,辅以交流探讨、习题巩固等,尤其需要注重相关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的研究。本课程的建议学习课时不应少于 36 课时,考生应合理安排时间进行自学。
(五)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社会助学者应把握社会助学的正确导向,防止自学中的各种偏向。
2.要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认真钻研指定教材,明确本课程与其他课程不同的特点和学习要求,严格掌握教学的课时与进度,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切实有效的讲授和辅导。
3.要正确处理学习知识和提高能力的关系,努力引导自学应考者将所学知识同实际应用联系起来,在全面辅导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和提高自学应考者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要正确处理课程内容的重点和一般之间的关系。课程内容有重点与一般之分,但考试内容是全面的,而且重点与一般相互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社会助学者应该指导自学应考者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在全面掌握考试内容和考核知识点的基础上去把握重点。总之,要把重点学习同兼顾一般结合起来,切勿孤立地抓重点,把自学应考者引向猜题押题的歧途。
(六)关于命题和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考核要求中,各条细目都是考试的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章节,加大重点内容的覆盖密度。
2.试卷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试题所占的比例大致是:“识别”20%,“掌握”40%,“应用”为 40%。
3.试题难易程度要合理,可分为三档:易、较难、难,这三档在各份试卷中所占的比例约为 5:3:2。
4.本课程考试试卷可能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
(2)本站自学考试信息供自考生参考,权威信息以各省(市)考试院官方为准。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