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课程代码:00223
第一部分 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中国法制史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学科。本课程的目的是使法学专业的学生全面掌握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源流,加深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各部门法学的理解,提高法学理论知识素养,为进一步理解法学、全面掌握法学知识打下基础。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设置本课程的目的是使法学专业的学生全面掌握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源流,加深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各部门法学的理解,提高法学理论知识素养,为进一步理解法学、全面掌握法学知识打下基础。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使学生全面掌握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的基本线索,加深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各部门法学的理解,提高法学理论知识素养,为进一步理解法学、全面掌握法学知识打下基础。通过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培养学生的史料阅读能力、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为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培养学生独立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正确认识和面对中国的法律文化遗产,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区别:
本课程与法学专业的其他基础与专业课程有密切的联系。它以《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为基础,又对《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起补充配合作用。
第二部分 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绪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特点及学习中国法律史的意义与方法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一般)
理解: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变革及其规律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重点)
识记:中国法制史自身的特点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与方法(一般)
应用:学习中国法制史,准确把握中国法制进程、训练历史思维。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中国法的起源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次重点)
理解:中国法律起源的独特形式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重点)
识记:战争与法律、血缘与法律、祭祀与法律、裁判与法律、民族融合与法律
应用:对比中西法律起源方式的不同
第二章 夏商法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夏朝的主要罪名,夏朝的主要刑罚;掌握商朝的主要罪名,商朝的主要刑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夏朝法制(一般)
1.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识记:夏朝刑法的主要罪名
理解:夏朝司法官与监狱的名称
2.夏朝法律特点
理解:夏朝法律的特点
(二)商朝法制(次重点)
1.商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识记:商朝的主要罪名、刑罚
理解:商朝司法制度
2.商朝法律特点
理解:商朝法律的特点
第三章 西周法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西周的立法概况;掌握西周刑法的主要内容、民事法律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立法活动(重点)
识记:1.宗法原则2.《九刑》、《吕刑》3.周礼与礼刑关系
(二)刑事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1.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五刑、五罚
2.刑事法律的特点、刑罚适用原则的变革
(三)民事法律制度(重点)
1.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识记:债法、继承制度、婚姻制度
2.民事法律的特点
理解:理解西周宗法制、分封制为基础的等级社会民事法律特点
(四)司法制度(重点)
识记:1.西周司法机构名称2.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3.五听制度4.三刺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了解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掌握《法经》和商鞅变法主要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活动(一般)
理解: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状况与各国变法活动
(二)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1.郑国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理解:诸侯国法律的主要内容
(三)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理解:诸侯国变法运动概况
识记:1.魏国李悝变法以及《法经》的内容、历史意义
2.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第五章 秦朝法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秦朝的立法活动;掌握秦朝的法律形式、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秦朝的立法活动(重点)
识记:1.立法原则
2.法律形式
(二)秦朝的行政法制制度(次重点)
理解:秦代官吏管理、监察制度基本内容
(三)秦朝的刑事法制制度(重点)
识记:1.刑法原则
2.主要罪名
3.刑种
(四)秦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
理解:婚姻家庭继承
(五)秦朝的司法制度(重点)
识记:1.司法机构
2.诉讼制度
3.审判制度
应用:评价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六章 汉朝法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汉朝的立法活动,掌握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掌握汉朝的司法制度
-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立法活动(重点)
识记:1.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法律思想的变迁
2.法律形式
(二)行政法制制度(次重点)
理解:汉代职官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三)刑事法制制度(重点)
识记:1.刑法原则
2.主要罪名
3.刑种
(四)民事法律制度(一般)
理解:汉代债权、债法以及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五)司法制度(重点)
识记:1.司法机构
2.审判制度
3.“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的特点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活动,掌握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发展变化。
-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魏晋时期法制(重点)
1.曹魏法律制度
识记:法典结构的变化、法律形式的扩展、法律内容的发展
理解: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2.晋朝法律制度
识记:法典结构的变化、法律形式的扩展、法律内容的发展
理解:任官的规定、土地、婚姻、财产立法
(二)南北朝时期法制(重点)
1.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
识记:北朝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的变化、法律内容的发展
理解:北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2.南北朝时期法制发展特点
应用:评价南北朝法制发展的特点
第八章 隋唐法制
-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开皇律》主要内容及特点,掌握唐朝立法活动,掌握唐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隋朝法律制度(重点)
理解:隋朝立法概况
识记:1.隋朝法律内容
2.隋朝司法制度
(二)唐朝立法活动(重点)
识记:1.立法原则
2.法律形式
3.《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
(三)唐朝行政法制制度(一般)
理解:唐代的职官管理与监察制度
(四)唐朝刑事法制制度(重点)
识记:1.刑法原则
2.主要罪名
3.刑种
(五)唐朝民事法律制度(次重点)
识记:1.身份 2.物权 3.契约 4.婚姻、家庭与继承
(六)唐朝司法制度(重点)
识记:1.司法机构名称及职权划分 2.诉讼制度 3.审判制度
- 宋朝法制
-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宋朝的立法活动,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宋朝的司法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立法活动(重点)
识记:1.法律形式
2.《宋刑统》
(二)行政法制制度(一般)
理解:宋代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三)刑事法制制度(重点)
识记:1.刑法原则
2.主要罪名
3.刑种
(四)民事法律制度(次重点)
理解:宋代物权、契约、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规定。
(五)司法制度(重点)
识记:1.司法机构 2.诉讼制度 3.审判制度
- 辽夏金元法制
-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辽、西夏、金法律概况;掌握元朝立法概况,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元朝的司法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辽国法律制度(一般)
理解:辽国立法概况、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应用:评价辽国法律制度的特色
(二)金国法律制度(一般)
理解:金国立法概况、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应用:评价金国法律制度的特色
(三)西夏法律制度(一般)
理解:西夏立法概况、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应用:评价西夏法律制度的特色
(四)元朝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1.立法概况 2.法律制度 3.司法制度 4.主要特点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明朝的立法概况,明朝法制制度主要内容,明朝司法制度
-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立法活动(重点)
理解:立法原则
识记:法律形式
(二)行政法制制度(一般)
理解:明朝职官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三)刑事法制制度(重点)
识记:1.刑法原则
2.主要罪名
3.刑种
(四)民事法律制度(次重点)
理解:明代物权、契约、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规定
(五)司法制度(重点)
识记:1.司法机构及其职权划分
2.特殊司法机构——厂卫参与司法
3.审判制度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清朝立法概况,清朝法律内容的变化,清朝的司法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立法活动(重点)
识记:1.《大清律例》
2.少数民族地方立法
(二)行政法制制度(一般)
理解:清代职官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三)刑事法制制度(重点)
识记:1.量刑原则
2.罪名
3.刑种
(四)民事法律制度(次重点)
理解:清代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五)司法制度(重点)
识记:1.司法机关和人员(包含特殊司法机关、胥吏及幕友)
2.诉讼制度
3.审判制度
4.调处制度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清末预备立宪,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清末社会与法律(一般)
理解:清末变法之前国内外环境
(二)预备立宪(重点)
识记:1.“仿行宪政”与立宪方案
2.资政院与谘议局的设立及职权
3.《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4.《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与“预备立宪”的终结
(三)刑事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1.《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2.《钦定大清刑律》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3.礼法之争与刑事法律变革
应用:评价礼法之争的历史意义
(四)民商法律制度(次重点)
识记1.《大清民律草案》的颁布及历史意义
2.财产与身份:民事法律变革双轨制
3.商事法规
(五)司法制度与领事裁判权(重点)
识记:1.诉讼立法
2.司法机构改革
3.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应用:试评析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第十四章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制(重点)
识记: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重点)
识记:1.从“天坛宪草”到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2.司法制度的特色、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第十五章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刑法、民法、司法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宪法(重点)
识记: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
2.“五五宪草”的主要变化
3.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与局限性
(二)行政法制制度(一般)
理解:立法概况及主要特点
(三)刑事法制制度(重点)
识记:1.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2.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3.刑事特别法
4.刑事法律的特点
(四)民商事法律制度(一般)
理解:民商事立法概况及特点
(五)司法制度(次重点)
理解:《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与司法体制
识记:司法制度的特点
-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的法制发展概况,掌握各时期民主政权的宪法、刑法、民法以及司法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法制发展概况(一般)
理解:各时期民主政权法制发展概况
(二)宪法(次重点)
识记: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
2.抗日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三)刑事法制制度(一般)
理解:各时期民主政权颁布的刑事法律
(四)民事法律制度(一般)
理解:各阶段民主政权颁布的民事、经济法律
(五)司法制度(重点)
识记: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应用: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经验
第三部分 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考核目标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课程的能力考核目标共分为三个能力层次:“识记”、“理解”、“应用”。各能力层次为递进等级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其含义是:
识记: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的有关名词、概念及规律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出正确的表述、选择和判断。
理解:能够领悟和理解本课程中有关概念及规律的内涵,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做出正确的判断、解释和说明。
应用(包含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能在理解掌握的基础上,联系实际、运用现代法学知识对某一朝代的法律制度予以分析和评价,是既要求理论掌握、又要求具备分析论证能力的高层次要求;能综合运用历史学、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知识,对对象作出全面的分析评价,宏观把握对象在历史发展的语境中的地位和价值,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二、指定教材
指定教材为考生自学、社会助学和考试命题的依据。
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二版) 《中国法制史》编写组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年1月
三、自学方法指导
1、自学时必须要认真阅读教材,开始阅读每一章之前,应先认真学习大纲中有关该章的考核知识点、自学要求以及对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和考核要求。以便在阅读教材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2、使用教材时,应注意将精读与泛读相结合,应在泛读即通读的基础和掌握较全面的知识背景条件下,对考核知识点进行重点地逐段细读,逐句推敲,以求做到对基本概念深刻理解,对历史脉络彻底弄清,对基本理论牢固掌握。切忌在没有全面学习教材的情况下孤立地抓考核知识点,以免生吞活剥,不能真正地理解和灵活地运用。
3、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思考问题,也要做好阅读笔记,把教材中的基本概念术语、基本制度、每一历史时期特殊的法律制度大致情况加以整理,归纳出要点,从而加深对问题的认知、理解和记忆。有利于突出重点,并涵盖全部课程内容,同时锻炼提高自己的自学能力。
4、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注重理论知识,也应重视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如运用古代汉语知识阅读古文的能力,联系法制史知识分析论证法律制度史、思想史问题等等。要通过完成练习思考题、撰写小论文,锻炼自己分析论证及书面表达的能力。
5、考生在自学过程中也可参考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六版)辅助学习、理解相关知识。
四、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社会助学者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认真钻研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明确本课程与其他课程不同的特点和学习要求,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切实有效的辅导,引导他们防止自学中的各种偏向,把握社会助学的正确导向。
2.要正确处理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关系,努力引导自学应考者将识记、理解与应用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应用能力,在全面辅导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和提高自学应考者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要正确处理重点、次重点和一般的关系。课程内容有重点、次重点和一般之分,但考试内容是全面的,而且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不是截然分开的。社会助学者应指导自学应考者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掌握全部考试内容和考核知识点,在此基础上再突出重点。总之,要把重点学习同兼顾一般结合起来,切勿孤立地抓重点,把自学应考者引向猜题押题。
4.助学学时建议。本课程共5学分,助学建议不少于90学时,课程学时分配见下表,考生也可参考该表安排自学时间。
章次 |
课程内容 |
助学学时 |
0 |
绪论 |
3 |
1 |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
3 |
2 |
夏商法制 |
4 |
3 |
西周法制 |
10 |
4 |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
7 |
5 |
秦朝法制 |
6 |
6 |
汉朝法制 |
7 |
7 |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
6 |
8 |
隋唐法制 |
10 |
9 |
宋朝法制 |
3 |
10 |
辽夏金元法制 |
4 |
11 |
明朝法制 |
3 |
12 |
清朝法制 |
3 |
13 |
清末法制改革 |
6 |
14 |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
5 |
15 |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
5 |
16 |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
5 |
总计 |
90 |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的内容。
2、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和试题所占的比例大致是:“识记”为30%,“理解”为40%,“应用”为30%。
3、试题难易程度要合理,可分为四档:易、较易、较难、难,这四档在每份试卷中所占比例依次为2:3:3:2左右。
4、每份试卷中,各类考核点所占比例约为:重点占65%,次重点占25%,一般占10%。
5、试题题型一般分为:选择题(单项选择题)、解释概念(命题)题、简答题、论述题等。
6、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六、题型示例(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秦朝强制男犯修筑城墙,女犯舂米的刑罚是( )。
A.隶臣妾 B.司寇、作如司寇 C.城旦、舂 D.鬼薪、白粲
(二)解释概念或命题
1.六礼
2.亲亲得相首匿
(三)简答题
1.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四)论述题
1.试论述唐代法律中关于结婚和离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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