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课程考试大纲
专业名称:法学(专升本)
专业代码:030101K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13702)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制定
2024 年 3 月
《国际经济法》课程考试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
《国际经济法》课程是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的必修课程之一。《国际经济法》考试是为考察考生自学课程内容效果而设置的统一命题科目,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检测考生是否具备该科目所要求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法学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能够达到的合格水平。
(二)课程特点
本课程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应用性特点,涉及众多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理论与实践联系密切,注重培养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
(三)课程目的
在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培养考生应用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应用法律语言的能力。主要包括
1.准确地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知识点,如概念、特征、主要规范和规则。
2.应用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和规则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中特定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与评价,掌握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国际经济法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条理清晰、文字表达通顺。
(四)课程要求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学习需要有《国际法》《国际私法》等课程的知识基础,同时与《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课程有相互支撑、渗透的作用。
课程以教材为主要的学习内容,同时还应结合各章节内容中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规范的内容。
(五)课程的重点难点
《国际经济法》共计七编。第一编为总论性的内容,重点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主体、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其余各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学科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方法等。其中第二编和第三编是国际贸易法,第四编国际投资法,由于内容体系更具有基础性和稳定性,是学习和考核的重点。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是课程学习和考核的难点部分。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一)总目标
1.知识层面: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结构与体系,理解和领会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原理,掌握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部分中主要的法律概念和规则制度。
2.技能层面: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法思维和方法,能够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包括原理和规则与现实生活相联系,具有初步的应用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3.情感层面:通过国际经济法的学习,促使学生关注国际社会经济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并通过所掌握的国际经济法知识来维护国家利益,从而达到培养爱国主义情怀和开阔国际视野的目的。
(二)各章节目标与考核要求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章节学习目标】
本章的学习目标是理解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对象与范围、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法律能力与法律地位、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领会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知识点目标】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跨国私人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国家对私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即纵向关系,以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以下多个层次:(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前二者是国内法规范,后者是国际法规范。
4.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5.由于国际经济法是由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每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有其自己的发展历程,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可以说是在各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6.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以下特点:(1)主体广泛;(2)调整的对象广泛;(3)调整的方法多样;(4)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涉外国内立法(5)构成内容繁杂,包括国际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与法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范围还要受内国法的支配。
跨国公司的定义;是国内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根据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对其具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同时,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
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或 GATT)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 GATT 或《WTO 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单独关税区”这一概念不涉及政治独立性和主权问题,它与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不能相提并论。
3.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习惯国际法与国际商事惯例的构成和区别;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在英美法国家还包括判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统一制和分流制。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2.公平互利原则
所谓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公平互利合为一个原则,是一个统一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公平必然要求互利。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所有国家都必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推进互利共赢,促进世界经济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
【考核要求】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识记: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领会: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国际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应用:国际经济法为什么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学部门。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识记:跨国公司的概念;单独关税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
领会:自然人、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与能力;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国际经济组织特征及法律人格和豁免权。
应用:分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识记:国际条约的概念;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
领会:习惯国际法与国际商事惯例的构成和区别;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领会: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应用:简析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第二章 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关系
【章节学习目标】
本章的学习目标是了解国际社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需要改革的有关国际规则和制度;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及对国际经济秩序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知识点目标】
1.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使各国联系更为紧密,而且也在改变国际经济发展格局,表现为:国际法规制范围扩大与作用增强;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步伐的加快;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化。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当前国际贸易、金融、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体制的发展和改革进程,宏观上反映国际经济法及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中国积极推动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考核要求】
领会: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中国在国际经济法了秩序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编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章节学习目标】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掌握国际商事条约、惯例的适用条件,理解货物买卖的要约、承诺、根本违约、违约救济等重要概念;把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心规范;能够运用规范和法理分析案例。
【知识点目标】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和基本内容。
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效力。
3.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多个版本修订整理贸易术语,区分为适用海运术语和非适用海运术语;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IF、CFR;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CPT、CIP;其他贸易术语:EXW、FAS、DDU、DDP。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要约
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的终止。
2.承诺
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的撤回。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3.货物风险的转移
《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
1.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2.卖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解除合同;订明货物规格;损害赔偿。
3.买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给予履行宽限期;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考核要求】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贸易术语;FOB、CIF、FCA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领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商事惯例与国际商事条约的适用顺位及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关系。
应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涉及 FOB、CIF、FCA 解释的案例分析。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识记:要约;要约的撤销;承诺。
领会: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与反要约的转换。
应用:要约的有效撤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分析。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识记: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风险转移根本违约。
领会:品质担保义务的内容;权利担保的内容;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
应用:合同是否完成的案例分析。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
识记: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领会: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损害赔偿的归责基础、赔偿范围和具体计算。
应用:根本违约案例分析。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和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识记提单、多式联运、可保利益等重要概念;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国际多式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掌握《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的核心规则。
【知识点目标】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1.海运合同及相关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则有:《海牙规则》;1968 年《维斯比规则》;1978 年《汉堡规则》;2009 年《鹿特丹规则》。
2.海运单证
提单的概念;提单的分类;电子运输单证的效力。
3.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不同规定。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1.国际航空运输的公约
《芝加哥公约》;《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2.运输单证
航空运单,收货凭证和其他形式的运货记录凭证。可能代表运输合同,但不是唯一凭证。
3.运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华沙公约》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三、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
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货约》;《国际货协》
2.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适用范围;运输单证;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四、国际多式联运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及其引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定义;特点;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3.常用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A;
【考核要求】
识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提单;电子运输单证。
领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提单的功能;《海牙规则》采取的是一种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汉堡规则》采取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度;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应用: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运用《海牙规则》等适用法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识记:航空货运单;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领会: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国际航空运输法由《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的演进;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应用:运用《蒙特利尔公约》分析国际航空运输案例。
(三)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
领会:铁路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四)国际多式联运法
识记: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识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保利益;共同海损。
领会: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的适用和解释。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支付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充分把握国际贸易支付制度的基本规范。识记汇票、汇票行为、信用证等重要概念;领会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核心规范,并能在实际中灵活运用。
【知识点目标】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1.汇票含义
2.票据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汇票,其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支付、追索等。
二、汇付与托收
1.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支付中,最常使用的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汇付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
2.托收
托收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托收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信用证
1.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信用证及其法律规范;信用证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信用证的种类。
2.信用证参与人及权利义务关系
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介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信用证交易的原则和审单标准
信用证自治原则;审单标准。
4.信用证欺诈及救济
四、国际保理
1.国际保理概述
国际保理的含义;两种分类:直接保理与间接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国际保理的参与人及其程序;
《国际保理公约》与《国际保理习惯守则》
2.国际保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考核要求】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识记:国际贸易中的汇票;汇票行为,尤其是出票、承兑和支付。
领会:国际贸易中的汇票与一般汇票的区别;汇票行为及其效果;托收和信用证交易中的汇票。
应用:汇票行为的实际运作;汇票案例分析。
(二)汇付与托收
识记:汇付的概念和类型;托收;承兑交单;付款交单。
领会:托收的代理性质;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的区别;《托收统
一规则》的国际惯例性质。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托收代理的特点。
应用:托收案件的分析。
(三)信用证
识记: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的分类;信用证的内容。
领会:信用证交易的自成一体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国
际惯例性质;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审单标准;信用证欺诈例外。
应用:分析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用证案件的分析。
(四)国际保理
识记:国际保理的含义;有追索保理;无追索保理。
领会:国际保理与托收和信用证支付的区别。
应用:国际保理当事人权利义务案例分析。
第三编国际贸易管理与 WTO 法
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和领会不同类型的贸易待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国际贸易管制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方法,特别是关税制度和主要的非关税措施,熟悉 WTO 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领会和掌握贸易救济措施的性质及使用条件,了解农产品贸易制度的特殊性和义务例外规则的合理性。
【知识点目标】
一、贸易待遇制度
国际贸易待遇泛指产品享有的与进出口相关的待遇,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贸易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待遇、特殊差别待遇等。每种待遇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正常贸易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和特殊差别待遇是优惠待遇,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性质上是普遍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在内的区域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形成了并行的发展态势,同时二者之间具有一种辩证关系。《关贸总协定》第24条是区域贸易协定得以制定的法律依据,与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共同构成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2.国民待遇
《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的目的是禁止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国民待遇义务主要由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和管理规章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组成。不同方面的义务有不同的构成要素。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和国内补贴。
3.特殊差别待遇
特殊差别待遇是基于“授权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基本形式为普遍优惠待遇。但有一定的实施条件。
4.中国入世议定书有关非歧视待遇的承诺
二、关税及相关制度
1.关税约束
关税是最早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增加国库收入的措施,俗称关税壁垒。具体有进口税、出口税、从价税、从量税等形式。约束关税并不断降低关税,是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关税纪律。关税减让表记载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在征收从价税时,由于税率确定,商品完税价格决定着商品关税的税负。
2.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协议》确立了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原产地规则直接决定着商品的关税待遇,特别是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3.原产地规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原产地标记具有最惠国待遇;《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没有确立用于确定产品原产地的肯定标准。
三、非关税措施
1.进出口数量限制
非关税措施是相对于关税措施的一种泛称。世界贸易组织除允许对进出口产品采取税费措施进行限制外,原则上禁止一切形式的数量限制,包括直接数量限制、配额和进口许可。如果实施数量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为了国际收支平衡原因而实施的数量限制除外。与进出口产品有关的其他技术性措施,如进口许可程序、技术性规章,都要符合有关协议的规定。
2.进口许可程序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区分了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规定了不同的纪律。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有保障产品品质的作用,又可能成为阻碍贸易的壁垒。
3.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实施卫生措施是各成员的基本权利,但卫生措施的实施对农产品贸易具有重要影响,因而成员在实施卫生措施时应遵循相应的义务,使其对贸易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是《关贸总协定》第 20 条有关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规则的细化。要求成员维持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卫生措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卫生措施的实施要求;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水平的确定。
4.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技术法规和标准应遵循透明、非歧视、必要和统一的要求。
四、贸易救济措施
1.贸易救济措施的性质
贸易救济措施是产业保护措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前提必须是相关产品的进口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2.反倾销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 6 条和《反倾销协议》是规范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规则。进口产品倾销、进口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备条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3.反补贴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第 16 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既规范补贴,又约束反补贴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仅规范专向性补贴,并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可诉补贴本身并不被禁止,但如果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相关成员可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只有经过调查,确定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损害进口国国内产业后,才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4.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激增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只有在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以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中的国内产业的范围与反倾销措施中的国内产业的范围不同,要求的损害程度不同。
五、其他贸易制度
1.农产品贸易制度
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一直没有受到严格的约束。《农业协议》确立了农产品贸易的新纪律。具体表现为市场准人关税化、国内支持量化与弱化、出口补贴明确化。对进口农产品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其实施条件不同于《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适用条件,它以进口量或进口价格为触发点。
2.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使用财政资源购买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协议》专门调整这一领域。《政府采购协议》性质上属于诸边协议,只对接受的成员有约束力。
六、义务例外制度
1.义务例外的类型与性质
包括义务适用例外和义务责任例外两种。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0 条规定的一般例外条款;第 21 条规定的安全例外条款。
【考核要求】
(一)贸易待遇制度
识记:授权条款;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领会:特殊差别待遇;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应用:关于 GATT 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的案例分析。
(二)关税及相关制度
识记:关税;关境;减让表。
领会:约束关税;关税减让;海关估价方法;完税价格;原产地规则。
(三)非关税措施
识记:进口许可;非自动许可;卫生措施;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领会: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措施的适用要求。
(四)贸易救济措施
识记:贸易救济措施;日落条款;补贴;专项补贴;保障措施。
领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补贴的构成要素和分类;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应用:各种救济措施间的关系;反倾销或反补贴案例分析。
(五)其他贸易制度
识记:政府采购。
领会:《农业协定》承诺减让表的内容;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协议》的性质、适用范围和规则。
(六)义务例外制度
领会:义务例外的类型;性质;一般例外;安全例外。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四种类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和特点,领会和掌握协定中一般义务的内容和具体承诺的性质、内容,理解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适用条件。
【知识点目标】
一、国际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
服务是一种经济活动产出。货物和服务共同构成产品。服务主要表现出产品无形性、不能储存性、技能依赖性、管制差异性等特点。《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了服务贸易管理的法律框架。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是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各成员在其作出具体承诺的领域,应保证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来实施各种有关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相互承认标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国内管理等。最惠国待遇除适用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之外,还存在一次性豁免例外。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成员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作出的承诺,列入具体承诺减让表。具体承诺代表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具体义务。无具体承诺,则无具体义务。减让表中规定的具体条件、条款,构成了对承诺的进一步限制。具体承诺减让表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构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解释同样遵循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不是普遍性义务。成员只在作出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该义务。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考核要求】
识记:服务贸易方式;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减让表。
领会:服务贸易的形式;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
应用:关于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义务的有关案例分析。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制度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演变历史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体系,熟悉不同的知识产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掌握国际技术贸易的内涵和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类型,理解国际技术贸易管理的特点和重点。
【知识点目标】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制定相关国际公约实现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最基础的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共同规则、独立保护、优先权等原则,明确了最低保护标准。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范围和保护标准,知识产权的内涵超出了其传统范围。知识产权的实施规则进入更高的层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调整内容和结构框架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对这一协定的理解既要结合相关知识产权公约,又要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规则,其解释与实施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内进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成员们不得减损其已经承担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将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项下的义务,视为成员国的最低义务,构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共同基准规则。坚持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平衡保护原则;设置成员方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严格、高效和公平的执行程序。规定义务有关的争端解决程序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例外。
二、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及其管理
1.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技术或技能,还包括版权、邻接权、集成电路及相关的服务等。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技术贸易的基础。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技术贸易具有无形性、使用权转移、关涉知识产权的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方式有多种,主要是国际技术许可。国际技术许可不转移技术的所有权而只是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按被许可方在特定区域内取得的使用权来分,许可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2.技术贸易管理
国家、国际组织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规范制约着国际技术贸易。比较重要的管理规范是对限制性贸易做法的规定。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限制影响知识传播、技术贸易的规则制定,特别是与限制性贸易做法的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禁止独占性的回授许可、阻止对技术效力提出异议和强迫性一揽子许可。各国往往通过国内法,采取不同方式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列举了 7 项限制性商业做法。
【考核要求】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识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
领会:优先权;独立保护;自动保护;服务商标;驰名商标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例外。
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案例分析。
(二)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及其管理
识记:技术进出口;限制性贸易做法。
领会: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技术许可类型;限制性贸易做法;
应用:我国对技术进口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的管理。
第四编 国际投资法
第九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章节学习目标】
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重心,了解外国投资的企业形式以及政府与私人合作开发与建设的法律问题,包括各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间合作所采用的特许协议、BOT 方式的法律问题。
【知识点目标】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可以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依法设立的商业组织,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形成的方式:新设与并购
设立新企业,也称“绿地投资”(GreenfieldInvestment),是指投资者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设立新企业,并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较大控制权。新设的企业可以是合资或合作企业,也可以是外资独资企业。
并购现存企业包括: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收购。
二、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概述
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发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为资源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合作方式包括特许协议以及各种特殊的契约式合作。
2.国际特许协议
国际特许协议是指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自然资源开发或公用事业建设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许协议不是国际协议,而属于国内法契约。
3.BOT 的法律问题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0T 项目的当事人包括:政府、项目公司、其他参与人。
特许协议是 B0T 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
【考核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识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绿地投资。
领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性质与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与特征;外资企业的性质与特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性质。
应用:简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异同点;中外合营或合作企业的案例分析。
(二)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识记:特许协议;BOT。
领会:国际合作开发及其特征;BOT 的概念与特征;BOT 特许合同的内容。
应用:国际特许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第十章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安排,了解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管制措施与法律,了解主权国家对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制度以及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制度,重点掌握外资准入的一般审查制度,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和管理制度,熟悉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知识点目标】
一、外国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1.外资准入的一般审查
发展中国家外资法均规定了较严格的外资审批制度,使国家能有目的、有甄别地利用外资,最大限度地发挥外资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防止外资对东道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消极影响。
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入国,也是资本输出国,除了在特定领域如国防、金融、保险、广播、交通运输等行业对外资有一定限制外,大多数国家对外资准入给予国民待遇,适用于国内投资的法律制度一般也适用于境内的外国投资。
我国现行外资准入审查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外资准入行业政策和外资准入行政审批程序两方面的法律规定。
2.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
为了防止外资对东道国经济的控制或对东道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包括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在内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我国也已形成以 2007 年《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由多部门规章组成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则体系,并正在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3.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
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措施主要体现为: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以及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
二、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1.对外投资的管理
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等法律规定。
2.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鼓励与保护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措施,主要包括税收鼓励措施、财政性金融支持以及信息和技术援助。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 2003 年开展海外直接投资保险业务,承保范围包括禁止汇兑险、征用险、战争内乱险。
【考核要求】
(一)外国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识记:征收;税收优惠。
领会:外资准入审查制;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对外资有关国
有化和征收的保证;对外资利润与原本的汇出的保证;税收优惠及其作用。
应用:分析外资准入审查制的作用与意义;分析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意义。
(二)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识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代位求偿权。
领会: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的鼓励与支持措施。
应用:分析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促进与保护投资的有关国际法制,包括双边或区域性投资条约与协议;领会和把握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核心条款的内容和意义;理解和把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 WTO 与投资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目标】
一、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1.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人国与资本输出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和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和条约之总称。
国际投资协定根据缔约方的数量可分为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后者又可分为区域性多边条约和世界性多边公约。从国际投资协定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美国式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二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后者又分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和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2.投资待遇
国际投资协定中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投资活动一般提供了三种待遇标准,即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3.投资安全与汇兑保证
国际投资协定对政治风险的防范,重点在于征收与外汇转移问题。
征收与国有化条款指: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不得采取征收或国有化,或效果等同于征收或国有化的措施,除非符合所有下列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照国内法律程序和相关正当程序;非歧视性;给予补偿。仲裁实践中对间接征收范围的宽泛解释。
投资条约对征收的三种立法模式。
4.投资争端解决
国际投资协定可能引发的争端主要有两类:一是缔约方关于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争端;二是缔约国一方与缔约他方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国际投资协定对此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解决机制。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公约的产生及意义
消除国际投资者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的顾虑;促进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资本互动;促进东道国发展;为不同国籍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获得承保创造了条件;促进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合作。
2.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宗旨与地位、组织机构与表决制度;担保业务与投资促进业务。
三、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协议》)
《TRIMs 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在确定其所调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范围方面,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原则上将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在内;同时明确列举了予以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提供服务往往需要在当地设立机构或商业场所,这就涉及外资在服务业的准入及其待遇问题,因此 GATS 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关于市场准入(第16条)和国民待遇(第17条)的规定与国际投资关系密切。
【考核要求】
(一)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识记: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直接征收;间接征收。
领会: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公平与公正待遇;投资协定中对政治风险的防范;用尽当地救济。
应用: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及其意义。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领会:MIGA 承保的征收险;MIGA 承保的违约险;MIGA 承保的汇
兑险;MIGA 承保的战乱险;MIGA 的代位求偿权。
应用:简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三)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
领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投资的意义与影响。
第五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十二章 国际货币法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货币制度,掌握货币主权的内容及其限制,全面了解《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掌握其中的外汇管制、汇率、基金组织的贷款等内容。
【知识点目标】
一、货币与货币主权
1.货币的法律特性
货币是指在发行国境内充当普交易手段,由法定机构发行并以记账单位的基准对其定值的所有动产。货币是动产,具备真实的流动性;只有由国家或其当局依法发行;并依照明确的基准单位标准定值;是一种普遍的交易手段。
2.货币主权
国家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国家在其国内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以及在国际上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利。
国家的货币主权主要体现在: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确立本国的货币制度,确定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等几个方面。
二、国际货币制度
国际货币制度是各国政府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世界货币职能所确立的原则,采取的一套规定、做法和制度。
国际货币制度经历了从最初的金本位制到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制,直至现行的浮动汇率体制以及日益发展的区域性货币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历程。
(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自生效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以适应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发展需要。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附条件的财政援助(贷款)体现的国际收支平衡制度;区分经常项目下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制度;稳定的汇率制度;特别提款权制度。
【考核要求】
(一)货币与货币主权
识记:货币;货币主权。
领会:货币的特征;货币主权的内容;现行国际货币制度的特征。
(二)国际货币制度
识记:国际货币制度;国际金本位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外汇管制;汇率制度;特别提款权。
领会:现行国际货币制度的特征;基金组织的贷款;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汇率制度的监督。
应用:分析货币主权和国际货币制度之间的关系;对牙买加体系的评价;分析人民币汇率问题。
第十三章 国际银行法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资金融通的基本途径,包括国际借贷、国际证券融资的法律问题,了解国际融资担保的基本方式,了解国际金融风险的产生、性质,理解和领会国际银行监管的标准与国际银行监管的职责划分,熟悉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知识点目标】一、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贷款协议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金钱借贷协议,它是国际贷款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借贷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国际贷款协议中的核心条款
国际贷款协议中的保护性条款基本已成为贷款协议的必备条款或共同条款,保护性条款包括:先决条件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约定事项条款;违约事件条款等。
2.国际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性的银行集团按照内部的分工和比例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向一个借贷人提供贷款的资金国际融通方式。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借款人、担保人。银团贷款的重要商业文件包括委任书与信息备忘录。
3.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一般是指国际银团向某一特定项目提供借贷资金,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以项目的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为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银团贷款形式。有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4.国际贷款担保
国际贷款中的担保大体可分为信用担保(保证)和物权担保两大类。
二、国际银行监管
1.国际银行监管的概念与巴塞尔委员会
在国际银行监管中,监管制度是监管的依据和准绳。而在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国际银行监管主要有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确定和国际银行监管职责的划分两条主线。
2.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则
监管资本标准,又称为资本充足率标准,是指银行监管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水平。巴塞尔委员制定的监管资本标准经历了三个阶段。
流动性标准,流动性监管不仅应要求银行保持短期的现金流平衡,还要求银行保持资产负债结构在中长期的平衡。
3.国际银行监管合作
国际银行监管职责划分原则—母国并表监管。并表监管是在合并整个银行或银行集团各机构的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全面、综合地评判整个银行或银行集团的风险、遵守监管标准的状况等,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母国并表监管,是国际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经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合作,在将国际银行所有境内外机构的财务账表并表的基础上,将上述并表监管的理念与方法适用于包含跨境机构的国际银行监管的方法和实践。
国际银行监管合作主要形式包括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法律互助条约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等。存在局限性。
【考核要求】
(一)国际商业贷款
识记:银团贷款;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委任书;信息备忘录;先决条件;消极担保条款;比例平等条款;见索即付保函;浮动担保。
领会:国际商业贷款的特点;贷款协议中的保证与陈述条款;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事件;贷款协议中的违约事件;银团贷款与一般商业贷款的区别;项目融资及其特征。
应用:分析约定事件条款与违约事件条款的关系;贷款协议的核心条款在银团贷款中的意义与作用。
(二)国际银行监管
识记:国际银行监管;资本充足率。
领会:国际银行监管的两大向度;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标准及其功用;《巴塞尔 I》《巴塞尔Ⅱ》《巴塞尔Ⅲ》依次递进修改的轨迹及原因;母国并表监管原则的完整内涵;银行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特征与不足。
第十四章 国际证券法
【章节学习目标】
掌握证券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了解国际证券法律制度以及国际证券发行及交易的操作流程,掌握跨境直接发行与存托凭证和国际证券监管的法律问题,熟悉双边和多边证券监管合作形式、主要内容及不足。
【知识点目标】
一、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
1.国际证券及基础性法律制度
国际证券(跨国证券),是一国公司、企业以及政府为筹集资金在境外或国际资本市场发行的证券。国际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交易市场(二级市场)。
证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通过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及禁止欺诈制度,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保障资本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以及配置效率。国际证券发行、交易根据发行人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方法、渠道和模式不同,可分为跨境直接发行、存托凭证和跨境反向收购等。
2.证券跨境发行
跨境直接发行是发行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在该市场交易和清算。直接发行和交易的环节主要包括发行前的准备、尽职调查、注册登记、路演、证券发行、上市或交易等。
3.存股凭证
作为一国筹资者进入另一国资本市场融资的主渠道,为许多著名公司采用。存托凭证通常是存托银行依据其与境外证券(即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在存托银行本国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和对应境外发行人在其本国发行的基础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存托凭证这种发行安排涉及两类证券:存托凭证与存托凭证代表的外国基础证券,主要会引起发行人与存托银行、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投资者三类法律关系。
发行国对存托凭证的规则以美国为代表,分为对有保荐的ADR(美国存托凭证)规制和对无保荐 ADR 的规制。
二、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主要有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和多边证券监管合作两类模式。双边证券监管合作主要通过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谅解备忘录来实现。多边证券监管合作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机构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其代表性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准则》《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
【考核要求】
(一)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
识记:信息披露制度;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发行注册制;国际证券;跨境直接发行;存托凭证;尽职调查。
领会:跨国证券融资的方式、渠道;跨境直接发行的主要环节及其法律问题;存托凭证隐含的主要法律关系;美国对其存托凭证的分类。
(二)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识记: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领会:开展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原因和方式。
第六编 国际税法
第十五章 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税收法律基本内容,掌握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和概念,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国际税收饶让制度的相关概念和原理。理解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起因、解决方式和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熟悉国际税收协定产生的意义与主要内容,应用具体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适用范围和相关计算。
【知识点目标】
一、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力。
税收管辖权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原则是“居住国原则”和“来源国原则”。
2.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
各国税法上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主要有以下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留时间标准;国籍标准。
各国税法上对法人或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一般由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协调解决。
3.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或所得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
纳税人的收益与所得从性质上一般被划分为四类,即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针对上述四种所得类型,各国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法律。
二、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悖税收公平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正常交往的重要障碍。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它与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的原因不同;纳税主体不同;其他方面的诸多不同。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有关国家之间为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和彼此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及处理税务合作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有两个重要的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限定缔约国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的条件和范围;明确居住国应采取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禁止对缔约国国民的税收歧视;建立缔约国双方间的国际税务合作与协助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与我国国内税法都是统一的中国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只是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有所不同。
四、跨国所得征税协调
跨国营业利润的征税协调以常设机构原则为主;跨国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是固定基地原则;跨国投资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地国一方征税;不动产所在地国对于非居民从境内取得的不动产所得有优先征税的权利。
五、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具体方法
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减税法;税收饶让抵免税制
【考核要求】
(一)税收管辖权
识记: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领会: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确认标准。
(二)国际重复征税
识记: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领会: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
(三)国际税收协定
识记: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
税收无差别待遇。
领会: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内容;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四)跨国所得征税协调
识记:常设机构原则、引力原则、固定基地原则。
领会:常设机构的特点;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和核算的原则。
应用:分析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判定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否。
(五)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具体方法
识记:免税法;抵免法;抵免限额;税收饶让。
领会: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抵免限额的计算;税收饶让的
特征和适用范围;税收饶让的方式。
应用:抵免限额中分国限额、综合限额和分项限额的内涵。
第十六章 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相关国际税法内容,掌握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具体形式如转让定价、国际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及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等,熟悉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具体国内法律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税务合作的具体内容。
【知识点目标】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国际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与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某种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避免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关联企业滥用转移定价;利用国际避税地与基地公司;资本弱化;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三、规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税制
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制采用公平交易原则。
美国取消居民股东在海外避税港或低税区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中的累积未分配利润、享受延迟缴纳美国税收的待遇,这一做法被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利用“实质优于形式”“正常交易原则”或“禁止滥用税法”等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资本弱化情形下被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贷款方的利息重新认定为股息分配,不允许在被投资企业层面进行税前扣除,从而维护被投资企业所在国的所得税基不受侵蚀。
一般反避税规则是指税法为规制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而运用某种相对抽象或含义宽泛的概念或原则,便于税务执法机关可适用于规制纳税人可能采用的各种避税行为的一般性或原则性规定。
四、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设置国际税收协定反滥用条款;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和国际税款征管协助制度。
【考核要求】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识记:国际逃税;国际避税。
领会: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区别。
(二)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识记: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领会:国际避税地和基地公司;转让定价和关联公司的判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原因;受控外国公司产生的原因;
应用:跨国纳税人对不同国际避税方式的使用的原因;不同国际避税方式的比较和识别。
(三)规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税制
识记: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受控外国公司。
领会:受控外国公司管制的基本要求和内涵;“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一般反避税原则。
(四)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识记:国际税收协定反滥用条款。
领会: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制度的法律依据和规则;国际税款征管的双边和多边协助。
应用:不同国际避税方式的比较和识别;对不同国际逃税和避税方式综合管制。
第七编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第十七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章节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及其法律规范,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 ICSID 机制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能简单运用国际经贸争端解决过程中涉及的管辖权、程序、法律适用、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知识点目标】
一、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1.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ADR)
ADR 主要包括协商、微型庭审、早期中立评估、争议解决小组、调解等。
ADR 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便捷性、减少对抗性和保密性等特点。
2.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具有跨国因素的商事仲裁,其突出特点在于其裁
决的终局性。
仲裁机构包括临时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通常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内容合法。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适用的法律,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次应适用相关的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或其他应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再次应依据冲突规范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通常为仲裁地法院,撤销的理由一般包括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仲裁庭越权、仲裁庭组成不当、违反公共政策等。
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应相互承认对方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照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3.国际民商事诉讼
法院对国际经济纠纷的管辖权原则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原则。管辖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平行管辖和平行诉讼问题。
根据各国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通常包括: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应对案件拥有管辖权、该判决应为确定的判决、该外国判决的诉讼程序公正,就该外国判决的同一当事人的同一争议在内国不存在诉讼、判决或已被承认的第三国判决、该外国判决不得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判决地国与内国存在互惠关系。
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已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内立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为基础性国内立法。
二、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谈判、当地救济、外交保护和国际仲裁。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成立的 ICSID 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重要平台和机制。中心具有国际法人地位,其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行政理事会、秘书处、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包括: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为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国民;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争议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中心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仲裁裁决、裁决的撤销等几个方面。中心的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争端一方缔约国的国内法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禁止拒绝裁决的规则;公允善良原则。
任何缔约国都承担承认和执行中心裁决的义务,且应将其视为本国法院最终判决。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发展及其特点
WTO 争端解决机制起源于 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WTO 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统一性、专门性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等特点。
2.争端解决程序
WTO 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审议,
上诉审议,建议和裁决的执行等。
【考核要求】
(一)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识记:ADR;国际商事仲裁;平行管辖;平行诉讼。
领会:ADR 的概念、类型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我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纽约公约》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理由的规定;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
决的法律依据;法院对国际经济纠纷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应用: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区别及其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立法和实践。
(二)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领会: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ICSID 及其法律地位;
ICSID 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ICSID 裁决的撤销;ICSID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应用:分析 ICSID 的管辖权;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相比,ICSID机制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中的主要优势与问题。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
领会: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WTO 争端解决程序在 WTO 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三、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
(一)所有术语概念的解释或界定
在大纲的考核要求中,提出了“识记”“领会”“应用”三个能力层次的要求,它们的含义是:
1.识记:要求学生能够记忆规定的有关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并能够领会和理解规定的有关知识点的内涵和外延,熟悉其内容要点和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作出正确的解释、说明和阐述。
2.领会:要求学生在对基本概念和重要知识点和内容进行识记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和记忆相关内容的原理、方法和步骤等。
3.应用: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二)考试方法和时间长度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及格。
(三)指定或推荐的学习书目
1.本课程指定使用教材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版),国际经济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年(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2.参考学习书目
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 年;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第八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0年;
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年。
(四)对自学方法的指导
本课程作为一门专业课程,涉及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各项主要法律
制度,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学习前,应仔细阅读课程大纲的第一部分,了解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熟悉课程的基本要求以及本课程与有关课程的联系,紧密围绕课程的基本要求进行学习。
2.在通读教材的基础上,应认真阅读大纲中章节内容的学习目标、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注意对各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以便在学习时做到心中有数。
3.对指定教材,应根据大纲要求,对基本概念必须重点记忆和理解,对基本原理必须理解性掌握,可以结合教材中复习思考题、配套的微信扫码辅助材料进行帮助理解、消化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增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应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所提出的总的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
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层次,并深刻理解各知识点的考核要求。
3.对应考者进行辅导时,应以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以考试大纲为依据,不要随意增删内容,避免与考试大纲脱节。
4.辅导时应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提倡“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提出问题,依靠自己学懂”的学习方法。
5.辅导时要注意基础、突出重点,要帮助学生对课程内容建立一个体系,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应以启发引导为主。
6.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学生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作出判断和解决问题。
(六)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考核要求中,各条细目都是考试的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章节,加大重点内容的覆盖密度。
2.试卷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试题所占的比例大致是:“识别”30%,“掌握”30%,“应用”为 40%。
3.试题难易程度要合理,可分为三档:易、中等、难,这三档在各份试卷中所占的比例约为 5:3:2。
4.本课程考试试卷可能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
(2)本站自学考试信息供自考生参考,权威信息以各省(市)考试院官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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