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课程考试大纲
专业名称:税收学(专升本)
专业代码:020202
课程名称:国际税收(00069)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制定
2024年3月
《国际税收》自学考试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国际税收在国外许多大学的财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和法学院都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在我国许多专升本院校也把国际税收作为财政、税收、会计、国际经济等专业的一门必修课。随着 21 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经济往来变得更加频繁,各国经济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之中。日益频繁的国际往来导致国际税收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各大院校中财政、税收、国际工商管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法和国际会计等专业方向的学生来说是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税收知识。
因此,《国际税收》这门课是财政、税收专业方向的专业必修课。其它专业可根据本专业与《国际税收》之间的关系,确定该课程的性质与地位。
二、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国际税收
教材信息:朱青等.国际税收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课程代码:00069
课程类别:统考课程
总 学 分:5
适用专业:税收学
三、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该课程主要研究跨国税收关系。随着经济的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国际税收问题也越来越重要,而这些问题的核心是要研究和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问题。因此该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跨国课税对象征税的国际规范、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免方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商品课税的国际税务协调问题等等。
为了让财政、税收、国际工商管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法和国际会计等专业方向的学生认识国际税收在现代国际经济活动、公共财政、税收国际化和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性并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际税收》这门课正好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国际税收》的教学目的是让上述各专业的学生在理解并掌握国际税收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更好的为我国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服务。
国际税收研究的领域既有经济理论又涉及国际税收的法律、法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系统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操作实务,为以后工作过程中把国际税收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而打好基础。对财税学院的学生而言是尤为重要的一门课程。
四、课程学习目标
本课程在教学中,要求对所授知识分四个层次予以掌握:
① 应用: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掌握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熟悉各国不同的税收权利主张及其制度选择;了解国际税收合作的一般程序;初步具备运用国际税收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巧;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② 掌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税收管辖权、属地原则、属人原则、跨国纳税人、居民、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免税法、直接抵免法)、税收饶让、国际避税、国际避税地、国际转让定价、滥用税收协定。此类知识点的学习不仅要求掌握知识点本身,还需要对其实际应用方面有所思考,并能够和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相结合以形成较为全面的知识脉络。
③ 理解:国际税收起源与发展、国际税收研究范畴与扩展、公民、间接抵免法、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常设机构、扣除法、间接抵免法、资本弱化、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国际反避税等,对此类知识点的学习要求掌握知识点,并进行简单应用,对学生的专业性知识脉络进行良好的补充。
④ 了解: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OECD范本、美国范本、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此类知识点的学习主要是增加学生专业性知识的外延,拓宽眼界,并刺激启发学生对新知识、新事物的探究。
五、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一)第 1 章 国际税收导论
【学习目标】
1.掌握国际税收的含义和本质。
2.理解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3.理解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4.掌握税收的分类。
【学习内容】
国际税收的含义。实际上,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我国学术界通常将国际税收定义为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就是从国际税收的本质意义来界定国际税收。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税收的分类。一国课征的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各类税收按一定的标淮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税种。
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包括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财产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国际经济发展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国际税收问题与国际经济活动是密切相关的。就商品课税而言,其国际税收问题的核心是通过国与国之间商品课税制度的协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所得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与所得课税的性质以及跨国所得的出现是分不开的。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逐底竞争”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随着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学习重点】
国际税收形成的含义和本质。
【学习难点】
国际税收形成的外部条件在不同社会历史形态下的表现。
(二)第 2 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学习目标】
1.掌握税收管辖权的定义。
2.掌握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3.掌握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4.掌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5.理解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6.了解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7.了解三种税收管辖权。
【学习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既然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那么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管辖权类型。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来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三种情况: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3.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国与国之间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归纳起来,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有两大类:一是主观意愿标准;二是事实与境况标准。具体的判定标准又有以下三种: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4.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区别又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一般是指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有必要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类似于对自然人征税,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在对法人征税时首先也要确定其是否为本国的居民。目前,各国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选举权控制标准。
5.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就是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目前,各国在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时,主要有以下两种标准:常设机构标准、交易地点标准。
6.个人劳务所得。各国判定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7.投资所得。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又称消极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转让所得等。
8.居民的纳税义务。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此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9.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向该居住国政府纳税。而非居民一般只需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一国根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非居民的本国来源所得征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或东道国)一般都负有限纳税义务。
【学习重点】
税收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及相关名词的辨别;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概念、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的判断标准。
【学习难点】
居民管辖权的判断标准;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的判断标准。
(三)第 3 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学习目标】
1.了解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2.理解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应用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4.了解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经济分析。
5.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
6.理解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7.了解国际重复征税对经济的影响。
8.理解累进税率条件下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的区别。
9.理解直接抵免、间接抵免法的计算方法,注意多层抵免方法的计算原理。
10.了解差额饶让和定率饶让抵免法的计算。
【学习内容】
1.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重复征税是指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这里必须强调重复征税是指相同或类似税种的重复课征。如果同一课税对象被两个不同的税种重复课征则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重复征税问题。
2.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重复征税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又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就所得税而言,国内重复征税问题在联邦制国家最容易发生。
3.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如果同一个自然人被两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同时判定为本国的居民,从而都有权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都要求按照以下附加标准规则或加比规则来确定其最终居民身份,从而将税收的居民管辖权赋予其中某一个国家来行使;在法人方面,过去《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即同一法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则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4.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当两个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来自本国境内时,也需要有一定的国际规范来协调和约束有关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以避免两个国家对同一笔跨国所得完全按照自己的税法行使征税权。根据所得的种类不同,目前约束各国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主要有以下内容:经营所得、个人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
5.扣除法。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根据扣除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已负担国外税收的跨国所得仍要按本国税率征税,只是应税所得可被外国税款冲减一部分。因此,扣除法只能减轻而不能彻底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6.减免法。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显然,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的税率越低,越有利于缓解国际重复征税。但由于减免法只是居住国对已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减低的税率征税,而不是完全对其免税,所以它与扣除法一样,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7.免税法。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
8.抵免法。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学习重点】
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条件和原因;重复征税的类型;国际重复征税对经济的影响、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学习难点】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条件和原因;累进税率条件下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的区别;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间接抵免法的计算方法,尤其是多层抵免方法的计算;差额与定率饶让抵免方法的计算。
(四)第 4 章 国际避税概论
【学习目标】
1.掌握国际避税的含义。
2.理解国际避税地的概念。
3.理解转让定价。
4.掌握避税与偷税、节税的关系。
5.掌握国际避税地的形成条件。
【学习内容】
1.避税的含义。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差异、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行为。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权利”或”滥用法律”的概念。
2.国际避税的概念。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3.国际避税的成因。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4.国际避税地的含义。国际避税地又称国际避税港,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没有国际避税地,跨国纳税人经常性的国际避税活动就很难开展。
5.国际避税地的类型。一般认为,国际避税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6.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国际避税地之所以对跨国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除了无税(所得税等直接税)或低税以外,还具有其他一些有利条件。避税地的这些有利条件实际上正是避税地所具有的一些非税特征。只有具备了这些特征才能使国际避税地真正成为跨国投资者的避“天堂”。国际避税地的一些主要非税特征:政治和社会稳定、交通和通信便利、银行保密制度严格、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7.转让定价的含义。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转让定价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又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后一种情况是指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分设在两个国家但隶属同一法人企业的两个机构或同属一个公司集团的两家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的内部作价。这种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交易方面的转让定价被称为国际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利益有关的,也是这种国际转让定价。
8.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手中的一个重要的经营管理工具,离开了转让定价,跨国公司的发展乃至生存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转让定价除了在国际避税方面的作用外,其在跨国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不容忽视。
9.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可以达到的非税收方面的战略目标很多,如: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如果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实行归属抵免制的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多纳税就可以多冲抵一部分最终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学习重点】
国际避税的含义与特点;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学习难点】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成为国际避税地的主要条件。
(五)第 5 章 国际避税方法
【学习目标】
1.应用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2.了解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3.了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4.了解“走出去”企业的避税问题。
5.掌握跨国公司从事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6.了解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任务。
7.了解跨国公司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方法。
8.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从事避税活动的特点和手段。
【学习内容】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低税国(避税地)关联企业的账上人为地表现出来的利润有时又被称为”诡设利润”。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高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跨国公司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来说,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行为通常涉及第三方当事人。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受托人(个人或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以及财产收益享有权利。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原因。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它的建立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商业原因:内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公司集团建立内部保险公司后可以不通过常规保险市场的投保而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而再保险的条件一般比常规保险的保险条件有利;通过内部保险公司投保可避免在常规保险市场投保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由于内部保险公司是公司集团内部的成员,各公司向其支付的保险费不会落入外人的腰包;常规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往往不能适应某一公司集团的特殊保险需要,而内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保险条件可以为一个公司集团单独制定,适应性很强。
5.避税的条件。跨国公司要想通过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的方式避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否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利润征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必须能够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6.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远超股权融资的比重。
7.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当一个国家的法人居民公司对外投资时,它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或是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或是建立分公司。
8.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如果这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是一个高税国,那么该国居民的全世界所得都要按较高的税率纳税,即使有些所得来自那些低税或无税的国家,纳税人也要就这些所得向本国政府补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不再属于这个高税国的居民,那么这个纳税人只需就来源于该高税国的所得按较高的税率向该国纳税,而来自其他国家的所得就可以按自己目前居住的低税国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人迁往一个纯避税地或迁往一个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并成为那里的居民,其来源于其他国家的所得就只需在来源国纳税,不必再向居住国申报纳税。除了居住国税负较高、纳税人移居国外的情况以外,居住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预提税条款不够优惠也是迫使纳税人移居他国的重要原因。
9.间接转让东道国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一国居民企业转让另一国(东道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股份),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资本利得)往往需要在被投资企业的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10.利用错配安排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用错配安排避税,是指纳税人在跨国交易中利用两个国家对同一实体、同一笔收入或者同一笔开支税务处理办法的不同而进行的避税,通过两头”占便宜”的方法来减轻公司集团的纳税义务。它具体又分两种情况:双重属性的单位,即一个单位在一个国家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另一个国家被视为不需纳税的单位(透明体);双重属性的金融工具,即对于一种融资手段,有的国家将其视为股权融资工具,有的国家将其视为债务融资工具。
11.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成本。所谓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通盘安排,其目的是使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中的总税收负担降到最低程度。
12.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购买外国公司一定的股份,通常要直接面对两方面的税收:一是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二是股息从海外公司汇回母公司,母公司还要就其缴纳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也是一笔不可忽视的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自然也要避免这笔税收开支。
13.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跨国母公司从其海外子公司分得利润,母公司居住国一般允许母公司就这笔外国来源所得进行外国税收抵免。但各国都有抵免限额的规定,为了让各家海外子公司的抵免限额相互调剂使用,使母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得到充分利用,母公司可以在国外建立一个中介控股公司(过去许多英国公司就采取这种做法),把自己持有的各海外子公司的股份交给该中介控股公司持有。
14.规避东道国股权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并拥有东道国企业的股权后,一旦需要放弃其在东道国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往往需要缴纳和负担东道国的预提所得税。因为按照国际税收规范,各国对非居民企业从本国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拥有征税权。这样,跨国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就要考虑建立一个无税或低税的退出机制,而中介国际控股公司可以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15.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但如果是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借款,跨国公司所在国对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可能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境外贷款者当然不愿意负担这笔利息预提税,所以在与跨国公司商谈贷款条件时就会要求提高贷款利率或其他费率,这实际上是把预提税负担转嫁给需要借入资金的跨国公司来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它在第三国设立的中介公司从上面提到的境外贷款者借入这笔资金。
16.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贷款。如果一国企业要向境外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此时就可能面临借款企业所在国课征的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特别是上述两个国家之间如果没有签订税收协定,那么贷款企业面临的利息预提税税率可能会很高。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企业通过中介(管道)金融公司向借款企业进行融资,利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与借款企业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规避预提所得税,就成为国际避税的一项重要措施。
17.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当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制造公司和销售子公司都位于高税国的情况下,就需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中介性的贸易公司。
这是因为,如果制造公司按高价或正常价将产品卖给国外销售子公司,则制造公司就会实现较高的利润,而制造公司处在高税国,这样跨国公司集团就会负担较重的公司税;如果制造公司按较低的转让价格向销售子公司出售产品,由于后者要按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产品或出售给其他无关联公司,因而国外销售子公司势必要取得较高的销售利润,并在所在国按较高的税率缴纳税款。这同样会导致跨国公司集团负担较重的税收。为了避免高税负,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一个避税地建立中介贸易公司(子公司),将制造公司的产品通过该中介贸易公司转售给销售子公司。
18.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跨国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时,往往会面临外国政府课征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为了减轻特许权转让的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许可结构,即在一个纯避税地设立拥有最终许可权的公司,然后在一个拥有广泛税收协定并且不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预提税的国家设立二级许可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利用许可权。
19.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的严重性。我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这主要反映在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较大,其中很多是因为人为转移利润而造成的账面亏损。
20.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第二,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所在的高税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同时用抵免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而且并不对在我国的投资实施税收饶让,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将税后利润汇出境外,还是用转让定价的办法将利润在税前调到境外,其税收总负担是相同的,不会因在我国的逆向避税行为而增加其税收总负担。第三,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存在亏损,则其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调出到该境外关联企业并不一定会增加后者的应纳税额。
21.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段。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方签订不合理的成本分摊协议,在共同研发无形资产的过程中,所列支的研发成本与自身能从无形资产中获得的收益不成比例。
22.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避税问题。中国企业“走出去”既面临着风险,又给其带来了一定的避税空间。这主要是因为境外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中国居民企业在这些低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子公司,并让它们不做利润分配,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就不认为其从境外取得了收入,因而也就不必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学习重点】
掌握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尤其是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方法。
【学习难点】
难点是如何设置各种中介公司进行避税。
(六)第 6 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学习目标】
1.了解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2.理解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3.理解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
4.应用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5.了解转让定价调整中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6.掌握关联企业的判定。
7.了解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8.掌握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标准。
9.了解预约定价协议。
10.了解我国转让定价法规的基本内容。
【学习内容】
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用的一种手段。
2.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3.关联企业的判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4.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目前主要有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5.总利润原则。总利润原则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6.正常交易定价原则。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
7.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
8.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就是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9.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RPM)就是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10.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CPLM)又称成本加利润法,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
11.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PSM)又称交易利润分割法,它是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以及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
12.交易净利润率法。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我国税法称其为“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
13.可比利润法。可比利润法(CPM)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关联企业(可比方)与其他非关联企业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关联企业 (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
14.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方法。
15.相应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
16.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在转让定价问题上找到一种各方都可以接受、执行起来又比较容易的方法。
17.预约定价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18.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目标。预约定价协议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减少不确定性以及提高跨国关联企业交易税收后果的可预见性来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自愿服从,从而减轻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的管理负担。
19.预约定价协议给各方带来的利益。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做何反应;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
20.什么样的企业适于申请预约定价协议。在与国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采用非标准的转让定价方法;与国外关联企业有大量的业务往来;本企业产品在国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而必须在国外市场设立受控子公司来满足该市场的需求。
21.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程序和监控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需要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6个阶段。
22.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发展情况。
23.关联关系的判定。我国也遵照国际通行的规则,采用股权控制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
24.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25.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26.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7.国别报告。国别报告是经合组织在 2015 年提出的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第 13 项行动计划(共有 15 项行动计划)中的一项具体措施。
28.无形资产的范围。无形资产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金融资产,并且第三方在可比交易条件下愿意为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付费。
29.无形资产收益的分配原则。基本要求就是要按照各关联方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进行分配。
30.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调整。与经济利益不匹配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未带来经济利益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31.关联劳务。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企业往往相互之间提供劳务,这些劳务涉及管理、技术、融资、商事等领域。
32.受益性劳务。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33.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又称成本贡献协议,是指关联企业之间达成的分享在开发、生产或维持资产、劳务、权利方面的成本和风险,以及确定各参与方在这些资产、劳务、权利方面获取利益的性质和程度的一个合同框架。
【学习重点】
重点掌握国际反避税的常用方法和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学习难点】
难点是掌握各国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管理。
(七)第 7 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学习目标】
1.理解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2.理解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3.理解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4.理解限制避税性移居。
5.理解应对间接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
6.理解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学习内容】
1.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称为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或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2.受控外国公司。多数国家都规定,受控外国公司一定要设在无税(公司所得税)或者低税的国家或地区(避税地)。
3.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是指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没有支付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得之中一并申报纳税(这类所得又称归属所得)。
4.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是指该法规所要打击或限制的对象。
5.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
6.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税收协定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相互给予对方税收居民的预提税优惠,享受到本不该享受的税收利益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防止在不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协定利益,提出了应对选择性协定避税的一项最低标准。
7.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 号)第四条规定:”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构成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的理由,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8.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9.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10.限制资本弱化法规。目前许多国家(包括印度、韩国等国)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方式减少本国企业的纳税义务。各国限制资本弱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限定允许税前扣除利息的债务规模,规定纳税人举借的超过这个债务规模的利息不能当期税前扣除;二是直接限定可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
11.限制避税性移居。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之一,是从高税国移居到低税国或避税地,以摆脱高税国的居民身份,免除向高税国政府负有的无限纳税义务。
12.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一些发达国家(过去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往往很高)在立法上采取了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的做法。
13.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如果本国居民公司改在他国注册或将总机构、有效管理机构移到国外从而不再属于本国居民公司时,该公司必须视同进行清算,其资产视同销售后取得的资本利得,要在本国缴纳所得税。
14.应对间接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对于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有的是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但也有的是为了避税。各国对此的应对办法主要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以及“一步到位”的原则,在间接转让股权问题上“去伪存真”,对利用间接持股结构规避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行为不予认可。
15.加强国内税务行政管理。各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加强纳税申报制度、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加强税务调查和税务审计以及与银行进行密切的合作。
16.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双边国际合作主要是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签订有关的税收协定相互承诺在税收情报交换和反避税等方面给予对方一定的合作。多边国际合作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缔结有关的税收协定,或国际性组织采取国际税收征管协调活动,以对付国际性的逃避税款的行为。
【学习重点】
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
【学习难点】
发达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主要内容;各国资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内容。
(八)第 8 章 国际税收协定
【学习目标】
1.掌握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2.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3.掌握《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
4.了解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5.理解国与国之间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原因。
6.了解两大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过程。
7.掌握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了解 OECD 范本和 UN 范本的区别。
【学习内容】
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靠某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和牺牲某一国的利益来解决,其基础就不会牢固,必须由居住国和来源国通过协商;由于国际偷逃税问题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它对各国的税收利益都可能带来损害,所以国与国之间有必要在反偷逃税问题上相互配合。
2.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由德国和奥地利在 1899 年 6 月签订的。此后,随着跨国投资日益增多以及所得和财产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日趋普遍,参与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也开始增加。
3.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是建立在缔约国国内税法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先有国内税法,然后才有国际税收协定(一个没有所得税的国家没有必要与他国签订税收协定,如巴哈马、百慕大群岛等纯国际避税地一般都没有税收协定)。
4.开发多边工具以修改双边税收协定。国际上已有 3600 多个双边税收协定,
主导这些税收协定签订的主要是《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5.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包括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税种范围、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
6.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税收协定范本中对各类所得都划分了征税权,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原则。
7.不动产所得。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不动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做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即一国居民如果在另一国拥有不动产,则这种不动产的所得(包括农业所得或林业所得)可以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其征税,即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优先于财产所有人居住国的征税权。
8.营业利润。对于从事工农业、商业、服务业等一般行业的企业营业利润,两个协定范本都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9.投资所得。这里的投资所得是指消极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含罚息)、特许权使用费。协定范本对这三类投资所得的征税权进行了划分。
10.资本利得。一国居民转让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可以由该不动产所在的另一国对其征税。
11.劳务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有近 1/3 的条款与划分缔约国双方各自对劳务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的征税权有关。
12.财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都规定:一国居民拥有的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可以由该另一国对其征财产税;一国企业在另一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所拥有的经营财产中的动产,可由该另一国对其课征财产税;从事国际运输所使用的轮船或飞机以及从事内河水运的船只及从属于上述交通工具的动产,只能由运输企业的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国对其行使征税权;一国居民拥有的上面没有提到的其他财产只能由该居民的居住国对其征税。
13.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除了广泛使用“冲突规范”以划分各类所得的征税权以外,还要对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做出具体规定。两个协定范本都提出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至于选择什么方法,可由缔约国在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时自行决定。
14.税收无差别待遇。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避免纳税人受到歧视。
15.建立相互协商程序。该条款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的行政协助以解决协定在执行中出现的纠纷,达到消除双重征税以及防止或减少国际偷逃税和避税行为的目的。
16.情报交换。交换税收情报(信息)是加强国家之间税务管理合作和防止国际偷逃税及避税行为的重要措施,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占有重要地位。
17.《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两者的结构框架和条款基本一致,但指导思想却存在一定的差异。《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管辖权,而《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地域管辖权。
18.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进展情况。我国重视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
29.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
【学习重点】
重点是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
【学习难点】
难点是两个范本中关于常设机构的范围、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关于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所得、退休金的征税问题、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
(九)第 9 章 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学习目标】
1.了解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协调。
2.了解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
3.了解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
4.关贸总协定。
5.世界贸易组织。
【学习内容】
1.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是国际上最早的一个普遍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税和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从有关关税的内容来看,《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缔约国关税减让谈判的规则和程序,它实质上是协调缔约国关税税率的国际税收协定。
2.世界贸易组织。1995 年 1 月 1 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截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共有 164 个成员),《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正式生效,并取代了原来的《关贸总协定》,成为协调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税和贸易政策的法律文件。
3.完税价格审定方法的世界性协调。
4.国内商品课税的管辖权原则。国内商品课税的管辖权原则有两种:一是产地原则,即一国政府要对产自本国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是在本国消费还是在国外消费;二是消费地原则,即一国政府有权对在本国消费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产自本国还是从国外进口。
5.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各国实行统一的商品课税原则。
6.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
7.数字化产品跨国交易的消费地原则。国际社会提出了一些对数字化产品实施消费地原则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主要包括:进口商主动申报纳税;出口商在进口国注册登记,并为进口商代扣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商首先要把为消费者代扣代缴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交给出口国税务当局,然后再由出口国税务当局将这笔税款转交给进口国的税务当局;由第三方征收税款并将其支付给进口国的税务当局。
8.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成因。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兼顾自由贸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种折中的政策选择。
9.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在经济一体化中的地位。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最基本的目标是,通过国家集团内部的经济合作和协调,实现区域内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10.国际经济一体化中的关税协调。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最基本的目标是,通过国家集团内部的经济合作和协调,实现区域内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11.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内商品课税协调。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内商品课税对成员国之间商品流通的阻碍作用逐渐暴露出来。此时,协调成员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制度就成为经济一体化继续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
12.国内商品课税课征形式的协调。出口退税准确与否,与国内商品税的课征形式是有关系的。对于多环节、多阶段课征的商品税来说,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不利于出口准确退税。
13.国内商品课税税率的协调。尽管国内商品课税的税率协调具有一定难度,但它对于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对于共同市场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重点】
普惠制的含义;国内商品税的课征原则。
【学习难点】
国际经济一体化与税收协调的关系;欧盟成员国国内商品税制度的协调。
六、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课程说明
当代世界经济正处在一个突飞猛进的新时期。由于科学技术和交通、运输、信息的不断发展,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也大大缩短了,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的密切,经济生活的国际化也从来没有达到今天这样的程度。由社会制度、历史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而形成的各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对于当前国际经济交往中,资金、技术、商品、劳务和人员在国家之间流向与流量的变化,已经构成一个重要的诱因,从而起着某种导向作用;并直接影响到国家间经济的运转和税源在国家之间的分布和转移。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充当中介人的跨国公司和跨国个人等跨国纳税人,在有关国家税收管辖权交叉行使的条件下,还会引致国际双重征税的发生。凡此种种,不仅涉及跨国纳税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有关国家的经济和财政权益,从而它已不仅仅是单个国家在其国内法的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还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规范,通过协调有关国家各自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涉外税收政策,共同为制止跨国纳税人利用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的转移进行国际避税与逃税,以及免除国际双重课税等方面作出努力。在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中求得解决。所有这些,就是这门课的主要研究内容。
(二)教学参考资料
1.教材
本门课程涉及国际国内时事,在选择教材时必须要求尽可能最新版本的教材才能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教材将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和国际、国内相关教材、教参的出版情况而定。
2.参考书目
[1] 刘晓凤:《外国税制》,清华大学出版社,2022 年
[2] 朱青:《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10 版,2021 年
[3] 杨志清:《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6 版,2015 年
[4] 程永昌:《国际税收学》,中国税务出版社,第 3 版,2014 年
[5] 杜莉:《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 年
[6] 高金平:《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的衔接》,中国财经出版社,2020 年
[7] 国际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执行案例集》,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9 年
[8] 徐晓华:《G20/OECD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基础与实务》,中国市场出版社,2019 年
[9] 吴旭东:《税收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版,2019 年
[10] 杨斌:《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第 3 版,2011 年
[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主办《税收译丛》
[12] 蔡昌:《国际税收筹划》,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 年
[13] 朱青:《企业税务筹划原理与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 年
[14] 胡绍雨:《国际税收教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1 年
[15] 布莱恩.J.阿诺德:《国际税收基础》,中国税务出版社,2020 年
(2)本站自学考试信息供自考生参考,权威信息以各省(市)考试院官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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