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自考680503法律事务(原030112 法律)(专科)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层次 |
主考院校 |
开考状态 |
680503 |
法律事务 |
专科 |
黑龙江大学 |
正常 |
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备注 |
1 | 03706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2 | 顶替办法见注1 |
2 | 12656 |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 4 | |
3 | 04729 | 大学语文 | 4 | 大学语文(专) 0010 |
4 | 05677 | 法理学 | 7 | 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一)0211 |
5 | 05679 | 宪法学 | 4 | 宪法学 (一)0212 |
6 | 00223 | 中国法制史 | 5 | 中国法制史 普通逻辑0024 公证律师制度0259 (三门课程中有一门合格即可替代) |
7 | 00245 | 刑法学 | 7 | 刑法 |
8 | 00242 | 民法学 | 7 | 民法 |
9 | 00260 | 刑事诉讼法学 | 4 | 形事诉讼法 |
10 | 00243 | 民事诉讼法学 | 5 | 民事诉讼法 |
11 | 00261 | 行政法学 | 5 | 行政法学 婚姻法0855 (二门课程中有一门合格即可替代) |
12 | 00244 | 经济法概论 | 6 | 经济法概论 |
13 | 00247 | 国际法 | 6 | 国际法 |
毕业条件:凡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取得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考核的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毕业要求者,由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专科毕业证书。由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注:
1.课程名称后带*号的,为实践环节考核课程。
2.凡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3门课程中2门以上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邓小平理论概论”2门课程一门的考生,须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只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考生,须参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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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站自学考试信息供自考生参考,权威信息以各省(市)考试院官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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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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